甲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的以火锅为特色的餐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寒冬时节,又到了该公司一年一度最为忙碌的时候。这不,对于公司最近开展的相关业务涉及的税务处理问题,财务人员小张有些困惑,让我们一起帮助小张答疑解惑吧~
问题一
为了吸引顾客,我公司近期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了具有价格折扣性质的代金券。那么,对于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代金券,我公司是否需要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问题二
我公司自制的火锅底料、秘制蘸料、特色拌菜等特色产品深受顾客喜爱,很多顾客在堂食后还会购买我公司现场制作的食品打包带走。那么,对于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我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
为了满足销售者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美味的需求,我公司近期开始提供外卖食品上门服务,诸如我公司加工制作的羊蝎子火锅、特色配菜、鲜味鹅肠、招牌肥牛等均是外卖食品中的畅销品。那么,对于销售的外卖食品我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
作为餐饮企业,我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问题五
2019年12月,我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有偿使用特许经营权协议,协议规定,张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我公司特许经营权使用费24万元,支付费用后张某可以在24个月内使用我公司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并自负盈亏。那么,对于我公司收取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呢?
增值税处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