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阶段
1. 报名期限:即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18:00时止,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2. 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参与重整投资意向书:格式不限,但应至少包含以下事项: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投资人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如有)、投资意向、资金来源、经营计划、经营业绩、投资资金金额等;并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以上内容均须加盖投资人公章(多页内容须加盖骑缝章)且须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私章;
(2)意向投资人对符合招募公告以上“意向投资人基本条件”中的所有有关事项的承诺函,须加盖投资人公章;
(3)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须加盖公章)。受托人为律师的,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4)意向投资人资信证明,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2022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三个月内的存款余额证明或银行资信证明、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及其他履约能力证明等。
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3. 报名方式
本项目重整投资报名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即:意向投资人将报名材料盖章版彩色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并将原件邮寄至管理人如下地址(邮寄凭证上请注明:浩沙公司意向投资人报名)。
收件人:乔予 律师;
联系电话:021-22838343;
管理人邮箱:qiaoyu@junhe.com。
管理人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 初步审查阶段
意向投资人按照本公告要求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且报名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意向投资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招募条件,且管理人初步审查认为与浩沙公司重整要求相匹配的,管理人将书面通知意向投资人符合报名条件。如管理人初步审核后需要意向投资人提供补充提供材料的,管理人将在收到初步报名材料后通知其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提供,全部材料审查通过的,管理人将书面通知其符合报名条件。
(三)缴纳尽调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应在接到符合报名条件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函》并支付尽职调查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下称“尽调保证金”),尽调保证金应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缴纳完毕尽调保证金后,管理人将配合意向投资人开展对浩沙公司的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未签订《保密协议》及《承诺函》、或签订《保密协议》及《承诺函》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尽调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浩沙公司破产重整投资。
尽调保证金需缴纳至管理人如下账户:
账户名:浩沙(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号:452083750715
(四)尽职调查阶段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管理人基于尽职调查而提供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等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报请人民法院同意后没收尽调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意向重整投资人的遴选资格。
意向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浩沙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的期限为自意向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及《承诺函》之日起20个自然日届满(下称“尽调期限”),管理人将在条件允许和可能的范围内予以配合。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对尽职调查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及重整投资人遴选阶段
尽调期限届满后10个自然日内,决定参加重整投资的意向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由管理人进行评审并遴选确定浩沙公司重整投资人。此阶段中,若符合前述所有条件且参加遴选的意向投资人仅有1位,则该参加者即成为重整投资人;若参加者为2位以上,则通过管理人评审并向上海三中院汇报后确定重整投资人;若参加者为2位以上,为了争取重整成功,管理人可根据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意向投资人意愿等情况也可以同时确定第一重整投资人、第二重整投资人。若第一重整投资人被取消资格,则第二重整投资人自动递补成为重整投资人。
需要特别提醒意向投资人注意的是:为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根据管理人与上海三中院及浩沙公司债权人的汇报、沟通,本次重整投资人遴选采取“保底+竞价”的方式。即:投资人重整投资款底价为人民币1.98亿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万元,下称“底价”),意向投资人投资金额报价低于底价的无效,在底价的基础上,管理人综合考虑意向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金额支付节奏、债权清偿方案、投资经营方案等因素,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
(六) 签署意向重整投资协议及缴付履约保证金
管理人经遴选确定重整投资人(下称“重整投资人”)后,管理人向重整投资人发出《确定重整投资人通知书》,重整投资人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按照该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于《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银行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800万元(大写:贰仟捌佰万元整,下称“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重整投资。
在有第一重整投资人、第二重整投资人的情形下,如第一重整投资人未能与管理人达成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则管理人有权取消第一重整投资人资格,第二重整投资人自动递补成为重整投资人,第二重整投资人应与管理人协商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前述《重整投资协议》应按照管理人确定的条款及《重整投资方案》的内容签订,原则上条款内容不接受重整投资人的调整。
(七)保证金的退还及转换
1. 尽调期限届满后,意向投资人如自行决定放弃参与重整投资,管理人将在收到意向投资人放弃参与重整投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向意向投资人原路退还尽调保证金。
2. 尽调期限届满后,如意向投资人有意继续参与重整投资并且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如该意向投资人最终未被管理人选定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应书面通知该意向投资人未被选定。管理人在发出前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额无息向该意向投资人原路退还尽调保证金。
3. 对于最终被选定为重整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其已支付的尽调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重整投资人应在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余款人民币2800万元(大写:贰仟捌佰万元整)。在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浩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后,该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对浩沙公司的重整投资款。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如其未按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视为该重整投资人违约,管理人有权没收其已转为履约保证金的200万元。
4. 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因重整投资人自身原因退出重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参与重整投资、不配合依法推进重整程序、以及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后不履行其在重整计划中的承诺,不配合执行重整计划,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管理人有权罚没其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重新招募重整投资人。管理人没收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债务人财产依法用于向债权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