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燃气报警器未正常启用
违反《安全生产法》
这些餐饮企业存在
“不安全用气”行为被曝光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区城镇燃气安全专班建立“不安全用气”行为曝光机制,对辖区餐饮企业开展燃气安全检查,现将发现的餐饮企业存在的“不安全用气”行为进行曝光。
芝罘区辣椒娘麻辣烫店
燃气报警器未正常启用案
7月12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铺安装的燃气报警器未启用,存在安全隐患。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即责令该店铺店主现场整改,依法对该餐饮店铺进行行政处罚。
彭树友餐馆
燃气报警器未正常启用案
7月4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铺安装的燃气报警器未启用,存在安全隐患。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即责令该店铺店主现场整改,依法对该餐饮店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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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该餐饮店铺店主“燃气报警器未正常启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餐饮店铺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丨文颖
审核丨区融媒体中心

据说点“在看”的人很好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