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某食品公司于2010年向政府申请立项投资新建厂房,资金来源有:银行贷款、小贷公司、民间借款和职工欠款集资。
由于工程方拖延工期,修建的厂房不能按期投入生产,再加上国家宏观经济供给侧结构性调整,债务人在2014年至2018年支付高额利息,随着时间的推移,资金利息的不断增加,于2018年资金链断裂,停业至今。
2022年2月11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核心要点如下:
一、清算条件下的清偿能力
在清算条件下,担保债权的清偿率为63.35%。担保债权尚不能全额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及所欠普通债权清偿率皆为0%。
二、重整条件下的清偿能力
若债务人重整,其现有全部资产皆为重整所必须,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予以保留,不考虑资产快速变现损失。
根据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可实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得以100%清偿,担保债权在其担保财产快速变现价值范围内全额受偿并公平补偿其因债务人重整延期所受损失,同时未接受股权调整的普通债权按8%清偿。
三、有财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在其担保财产快速变现价值范围内全额受偿并公平补偿其因债务人重整延期所受损失。八年偿还完毕,期间按五年期以上LPR计算利息。
四、职工债权
全额予以清偿,七年偿还完毕,期间不计利息。
五、税款债权
全额予以清偿,两年偿还完毕,期间不计利息。滞纳金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偿还。
六、普通债权
愿意接受股权调整的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100%转为相应股权,不愿意接受股权调整的普通债权统一按确认债权金额8%的比例予以清偿,八年偿还完毕,期间不计利息;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七、出资人权益调整
保持债务人注册资金不变,对债务人股权结构进行调整,调整为预留20%股权给原出资人负责生产经营,30%股权转让给投资人,余下的50%的股权分配给愿意接受股权调整的普通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