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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最高100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行业违法是重点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8-10 23:01:38     31

8月1日起,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正式施行。

根据该实施办法,举报者可以获得罚没款的5%、3%和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如果是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以按照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同时,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这四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属于重点关注领域。

以下为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收社会公众(应当为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前述数额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举报经查证属实结案后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确定举报密码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承诺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协调指导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

第八条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接收的跨地区的举报,指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就本部门查证属实部分实施奖励。

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移送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对照刑事判决实施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行政处罚且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罚金、没收财产总额为基础,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标准上浮1%计算奖励金额。刑事判决书中未处罚金、没收财产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十四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管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负责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对应当予以奖励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有获得奖励意愿的,应当在举报奖励告知书送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匿名举报人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管部门验明身份。

违法主体内部人举报的,还应提供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等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举报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举报奖励申请材料,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举报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奖励决定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奖励资金复核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并告知举报人奖励资金复核决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设立举报奖励工作台账,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举报奖励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装订归入案件卷宗。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收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符合本办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奖励范围的,按照更有利于举报人的原则予以奖励。已经适用《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简易程序等规定先行予以奖励,但根据本办法标准可以取得更高奖励金额的,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扣除简易程序先予奖励的金额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出台奖励标准对举报人更有利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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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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