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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先正达农化公司生产的掺混肥因抽检不合格被查处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8-10 08:35:31     25

文书号:秦抚市监处罚〔2023〕39号

当事人:秦皇岛抚宁区**农资商店(个体工商户)

摘要:

      2023年4月7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秦皇岛抚宁区**农资商店开展化肥抽检工作,从该商店抽取的由山东先正达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掺混化肥商标为药沃型号规格为50kg/袋,执行标准编号为GB/T 21633-2020要求;2023年4月24日,我局接到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秦皇岛抚宁区**农资商店销售的山东先正达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掺混肥料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总氮、氧化钾、总养分)不符合GB/T21633-2020要求依据《2023年度秦皇岛市抚宁区农资产品监督抽查细则》判定不合格。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山东先正达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化肥,通过快手平台加销售人员微信进行网上购物,有联系人和转账记录。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综上,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化肥,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货值金额为17250元,罚款25875元人民币。 

数据来源: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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