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情况
某餐饮公司与大厨宋某
签订《劳务承包协议》
约定宋某负责经营后厨餐饮服务
餐饮公司每月向宋某
支付劳务承包费45000元
宋某负责雇佣管理后厨人员
并自行支付其劳动报酬
餐饮公司与宋某及其雇佣人员
之间是劳务关系

2
2021年9月
刘某受雇于宋某
到餐饮公司后厨任厨师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口头约定月工资5300元
刘某2022年2月自行离职后
以宋某没有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
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
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
刘某遂向河南省鹿邑县法院
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餐饮公司支付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差额31800元
3
餐饮公司辩称
公司已将后厨承包给宋某
后厨人员雇佣均由宋某负责
公司既不向后厨人员支付工资
后厨人员亦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
公司与刘某未建立劳动关系
两者之间构不成诉讼关系
请法院予以驳回

4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在实现劳动过程中
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务外
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
遵守其规章制度
从事分配工作、服从人事安排等
本案中
刘某系宋某招聘的后厨厨师
工资由宋某发放并受其管理
与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且刘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
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仲裁委裁定书亦认定
刘某与餐饮公司之间
不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