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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养殖行业:借问食从何处来,顾律遥指农牧业|顾律说消费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8-03 00:28:07     31

在前面两期文章中,顾律分别探讨了医疗行业和食品行业的行业广告禁区。民以食为天,那这食品又是从何处而来呢?答案便是农牧种养殖行业。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

——﹝唐﹞李绅《悯农》(其一)

李绅的《悯农》(其一)一诗,以“一粒粟”化“万颗子”,再推而广之,展现出四海之内,处处良田,遍地丰收的生动景象。然而,在这硕果累累的背后,辛勤劳动的农民却两手空空、惨遭饿死。是谁制造了这一惨剧?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可能是安史之乱后民不聊生;而在当下,若那种子有问题,也可能导致类似的悲剧重演。

 《种子》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不仅《种子法》《畜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和以次充好的种畜禽等行为,《刑法》也将生产经营假种子、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等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最高可对行为人予以无期徒刑的处罚。《广告法》中,对农牧种养殖广告自然也要专门进行规范。

种养殖广告

 《广告法》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相较于《种子法》和《刑法》而言,《广告法》对种养殖行业的约束并不仅限于种子,还包括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其他种养殖广告。当然,种畜禽、水产苗种也有对应的《畜牧法》《渔业法》等进行管理。

《广告法》首先要求种养殖广告中,要对农林牧渔等产业生产过程中选用种子最重要的品种名称、生产性能、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隐私作出真实、清楚、明白的标识,因为这是影响受众决定是否购买的最重要因素,广告主不能有所隐瞒。

在此基础上,《广告法》明确了几项禁区:

1.种养殖广告所宣称的内容,应当有科学依据,广告中不得含有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2.种养殖产品的效果和收益,不仅依赖于其本身的质量,还会受到当地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供求关系等多方面的影响,必然会存在差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广告法》严禁作出诸如成活率100%、绝无病虫害等断言,或对经济效益进行保证;

3.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因为这些机构或者人员,容易让受众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所以,为了防止误导,《广告法》对此行为亦予以禁止。

宋老板



这个不得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好眼熟呀,我是在哪里见过来着?

顾律



在我们讨论医疗广告和保健食品广告的时候,这两个行业严禁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此外,我们马上要讨论的农药、兽药、饲料广告,以及后续文章中会提到的教育培训广告、投资性质广告,也都有不能利用特定机构或者人员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宋老板



那其他人呢

亲亲



法无禁止即自由,其他人自然可以

顾律



理论上讲,其他人确实可以,但“用户”“受益者”又该如何定义?毕竟,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宋老板



所以,这里存在悖论

农药、兽药、饲料广告
 《广告法》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顾律



这农药啊……

宋老板



这农药、兽药,就是给农作物吸收和给畜禽吃的药;

这饲料,就是给畜禽吃的食物。

没啥好解释的。

顾律



那饲料添加剂呢?

宋老板



你说说这世道,人吃的,有食品添加剂;吃个畜禽吧,他们还吃了饲料添加剂。你说说找个纯天然的东西可真难!

顾律



…………

那你说说,为啥没有化肥?

宋老板



对哦,为什么呢

顾律



因为《广告法》没规定,嘿嘿。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都是农牧业生产时的常用物资,具体概念宋老板已经用最直白的白话向大家解读了,顾律也就不再赘述了。

对比《广告法》关于种养殖行业的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广告的特点在于,禁止出现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这是因为,其对用法、用量、操作规范等都有严格的要求,一旦使用不当,就可能对动植物、使用者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如果广告中含有相关的错误操作,可能会对受众产生误导。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违反规定发布农牧养殖行业广告的法律责任吧

 《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的背后,是“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的辛勤付出,而假冒伪劣的种子或者广告中一处不当的宣传,可能会导致辛勤耕种后所得甚少,甚至颗粒无收的情况。所以,法律势必要从这两方面加以严格的监管。而作为农业大国,我国不仅出台了《农业法》,也通过《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和《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法治,为农业发展进一步保驾护航。

图文:谷雨清风

校阅:仰角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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