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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系“XXX”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某代理商违反合同约定,未经“XXX”注册商标持有人广州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公司许可范围外的XX省XX市某商场开设了品牌专营店,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广州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马某某向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公证员甲、乙随上述人员一同前往XX市内某商场,马某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在相关店铺办理了提货卡并用提货卡购买了相关商品,并取得相关购物支付凭证。
整个购买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员还对涉嫌侵权相关店铺的位置、店面门头等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相关购物凭证复印后均由徐某某保管,公证员对所购买商品进行了清点、拍照、封存,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XXX证X字第XXXX号
申请人:广州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副本):XXXX,住所: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马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律师执业证号: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广州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马某某于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来到我处,为证实其购物过程向我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乙和广州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马某某于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下午十四时五十分左右一同来到位于XX省XX市XX区XXXX广场X楼的“XXX”柜台,马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XXXX交款处通过微信支付了人民币XX元,用以在“XXX”柜台办理了一张面值为人民币XX元的提货卡(NO:XXXXX)并用提货卡购买了品牌为“XXX”的上衣一件,现场取得售货单一张(编号:XXXX)、购物小票一张(流水号:XXXX)、POS签购单一张(凭证号:XXXX),下午十五时四十五分左右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乙的监督下上述购买活动结束。随后上述人员一同将所购买的物品运送到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乙的监督下,由马某某在公证处二楼业务六科对提货卡及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封装并由本公证员加贴封条。所办理的提货卡、购买的服饰、售货单、购物小票、POS签购单原件均交由徐某某保存。公证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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