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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操作流程概述(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26 22:22:24     20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自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秉承对涉嫌犯罪企业责任人员“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致力于推动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启动刑事合规建设,经审查评估有效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企业刑事合规政策实施以来,刑事司法改革取得良好效果,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不断扩大,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多。面对新型法律业务,律师有必要学习并了解相关政策及操作流程,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和经验,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合规建设服务和建议。为此,本文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试图总结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操作流程,供企业及执业律师参考。


【律师总结】

一、什么是企业刑事合规?以及其适用范围?

1、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梳理及理解

所谓企业合规,系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国际条约及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即: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

实现企业合规的有效管理活动就是企业合规管理,即: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对象,开展包括合规风险的识别、合规制度的建立、合规制度的运行机制、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体系、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其中,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

所谓企业刑事合规,即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具体规定。而实现企业刑事合规的有效管理活动,即:企业在实施内部合规管理的过程中具备刑事合规的意识,以《刑法》为参照,建立与之相关的内部制度,并有效运行,防范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风险。

当然,本文所探讨的不是事前防范风险、广义意义上的企业刑事合规。本文所探讨的系,当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涉嫌经济及职务犯罪时,为减轻企业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允许及督促企业针对企业刑事合规风险方面的漏洞进行积极整改,企业经整改达到合规要求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逮捕、不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此处所提到的企业刑事合规,实则是检察机关给予涉嫌刑事犯罪企业或责任人员宽大处理的机会,督促企业整改内控漏洞,完善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一种“事后合规”行为。

大白话就是:企业或者员工涉嫌犯罪了,企业可以通过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活动,争取宽大处理,甚至最终可能取得不逮捕、不起诉、判缓刑的效果。

2、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的涉案主体包括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并且,上述涉案主体还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除此之外,政策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刑事合规: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2)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5)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以上是针对企业刑事合规适用条件和范围的全国性政策指导意见,目前只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此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即:

(1)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体条件需满足如下具体条件之一:

a)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人口、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b)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誉、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

c)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未来产业发展趋势;

d)其经营状况影响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及区域竞争力;

e)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系该涉罪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

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等对经营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2)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涉罪企业、人员系初犯、偶犯;

b)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c)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d)涉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有自首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合规考察制度。


二、企业刑事合规的操作流程?

以上海某医疗科技公司实控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公安机关将公司及实控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了解了有关虚开的环节和风险点,考虑到涉案企业系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解决就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贡献,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涉案企业亦在合规律师的参与下,梳理了企业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及重要人员,具体如:发票开具人员和流程、发票受票流程、财务管理制度、纳税申报流程及纳税管理制度等,识别出了具体环节、具体人员的风险点,并基于涉税文件规定及《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35770-2022)提出了刑事合规整改计划及具体措施。最终,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措施及考察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在量刑建议上适用了缓刑,确保了涉案企业稳定经营、更加合规。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以及检察院操作实务,企业启动刑事合规程序,主要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检察院根据案件启动企业刑事合规

1)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可以提出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申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2)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3)人民检察院就企业存在的风险或漏洞,向涉案企业出具《企业刑事合规风险告知书》、

4)涉案企业同意进行刑事合规后,通过代理律师向检察院出具《企业合规承诺书》,承诺如下事项: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认罚;承诺合规整改期间不再犯罪;如需行政处罚,承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积极缴纳罚款;承诺出具有效的整改方案、服从整改配合验收;承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2、第二阶段:律师参与,企业根据整改计划,合规整改

在检察院规定的合规考验期内(通常6个月到2年),企业在律师的参与下,就其自身存在的风险或漏洞进行自查、识别,提出完整有效的整改计划及方案。

其中,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的规定,风险点的识别可从三个大方面展开: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人员。

重点领域包括: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 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数据保护等。

关键环节包括:制度制定环节、经营决策环节、生产经营环节等。

重点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海外人员及其他重点关注人员等。

另外,企业刑事合规是事后有针对性的合规,企业应当就涉案犯罪类型,结合检察院提出的《企业刑事合规风险告知书》内容,有针对性的识别风险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而建立大而泛、形而上的“纸面合规”方案。


3、第三阶段:第三方机制介入监督指导合规整改,最终出具考察报告

1)第三方机制介入考察、评估、指导、监督

2021年,最高检联合其他部位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政策文件明确了第三方机制的组成、职责、启动及运行等具体内容。凡是检察院根据申请、依职权启动企业刑事合规的,企业也承诺合规的,均应当启动第三方机制。由第三方机制就涉案企业履行刑事合规承诺进行考察、评估、指导、监督。

2)企业根据第三方机制反馈意见,优化完善合规整改方案

第三方机制介入后,会抽选第三方专家组成第三方专家审核小组,对涉案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和措施进行审查。第三方专家审核小组一般会根据涉案企业的具体情况,将专家审核小组的意见反馈到企业。涉案企业则根据专家审核小组的反馈意见整改、完善合规体系。


4、第四阶段:检察院根据考察报告,视情形提出检察意见

1)第三方专家审核小组出具考察报告

涉案企业启动刑事合规程序后,第三方专家审核小组会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专家审核小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比如就犯罪嫌疑人遵守规定、履行承诺以及整改方案的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估,制作评估报告。

第三方专家审核小组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根据考察报告召开听证会,提出具体检察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机制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如果涉案企业合规方案通过验收,听证会一致同意对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做出不起诉等处理,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有关企业刑事合规政策的推动实施,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也多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及。

其中,2021年3月8日,检察长张军提到“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

2022年3月8日,检察长张军提到“进一步抓实在辽宁、江苏、广东等10个省市检察机关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与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共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司法、执法、行业监管联手,以严管体现厚爱。”

2023年3月7日,检察长张军提到“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创建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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