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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H锂业科技公司与S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26 12:53:03     2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青2891民初36号。

01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5日,H锂业科技公司(甲方)与陕西某集团公司(乙方)签订《青海H锂业科技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蒸汽和电力供应合同》及《青海H锂业科技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蒸汽和电力供应合同技术协议》,合同约定H锂业科技公司(甲方)与陕西某集团公司(乙方)分别投资10%、90%设立项目公司(即S能源公司),由S能源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热电联产项目(即青海H锂业科技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并向H锂业科技公司供应蒸汽和电力。蒸汽费和电费按月收,按照蒸汽流量计、电量计量表、水流量表显示并经双方有关人员确认的实际蒸汽使用量、锅炉蒸发量、用电量、用水量,甲方须于次月5日前向乙方以电汇方式付清蒸汽费和电费。乙方须于次月10日前向甲方以电汇方式付清水费。乙方在次月3前向甲方提供本月的蒸汽和电力使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蒸汽使用费开票金额为乙方每月应收蒸汽费,电力使用费开票金额为乙方每月应收电费,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甲方在次月8日前向乙方提供本月的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当期蒸汽和电力使用费,每延期一日,按迟付金额的千分之二计违约金。甲方逾期超过30日仍未交付蒸汽和电力使用费,乙方除有权继续追收欠费及违约金外,还有权停止供汽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行承担,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H锂业科技公司)负责电热项目的政府审批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可研、安评、能评、环评、消评、稳评、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费用由甲方(H锂业科技公司)垫付,计入热电项目。项目合作期限为10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建设青海H锂业科技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并成立了项目公司S能源公司。2016年4月1日,H锂业科技公司(甲方)、陕西某集团公司(乙方)、S能源公司(丙方)三方共同签署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S能源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

青海H锂业科技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建成后,S能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H锂业科技公司供应蒸汽和电力,H锂业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S能源公司供应除盐水和工业水。2018年1月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S能源公司向H锂业科技公司供应蒸汽产生相应费用251350093.99元、供应电力产生相应的费用76091283.20元;H锂业科技公司向S能源公司供应除盐水和工业水产生相应费用41676021.49元;H锂业科技公司向S能源公司支付蒸汽、电力费用共计265021160.07元。2022年2月17日H锂业科技公司向S能源公司支付2022年1月份产生的蒸汽、电力费用7870000元。庭审查明,2019年6月30日前S能源公司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相应的蒸汽和电力使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H锂业科技公司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足额的蒸汽、电力费用。

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H锂业科技公司为重点排放单位,并规定碳排放配额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

2021年12月29日、2021年12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4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7日H锂业科技公司向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碳排放交易配额共计8415421.04元。该碳排放交易配额用于由S能源公司运营的青海H锂业科技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S能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6日分两次向H锂业科技公司支付碳排放交易配额费用1148000元。

原告H锂业科技公司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缴碳排放2019-2020年度配额148220吨,履约交易费800万元。S能源公司提出反诉,诉请为:判决H锂业科技公司向其支付代缴碳排放履约交易费11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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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H锂业科技公司与被告S能源公司签订《青海H锂业科技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蒸汽和电力供应合同》及《青海H锂业科技公司科技有限公司蒸汽和电力供应合同技术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本诉原告H锂业科技公司诉讼请求中2019-2020年碳排放交易配额费由谁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可以确定H锂业科技公司为重点排放单位,也是碳排放交易配额缴纳直接主体,但原、被告合同约定H锂业科技公司负责电热项目的政府审批手续办理,相关费用由H锂业科技公司垫付,并计入热电项目,而该热电联项目是H锂业科技公司与S能源公司以10%、90%投资比例建设的,故该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配额费用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即对于本诉原告H锂业科技公司主张的已代缴碳排放交易配额8415421.04元,由本诉原告H锂业科技公司承担841542.104元,由本诉被告S能源公司承担7573878.936元扣除已向本诉原告H锂业科技公司支付碳排放交易配额1148000元后最终承担6425878.936元。

关于反诉原告S能源公司主张反诉被告H锂业科技公司偿还截止到2022年1月31日欠付的蒸汽、电力费用20744195.63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对2018年1月至2022年1月31日往来账目票据明细质证结果可知,该期间内S能源公司向H锂业科技公司供应蒸汽产生相应费用251350093.99元、供应电力产生相应的费用76091283.20元,两项共计327441377.19元,从上述款项中扣除上述期间内H锂业科技公司向S能源公司供应除盐水和工业水费用41676021.49元,再扣除H锂业科技公司已向S能源公司支付蒸汽、电力费用265021160.07元,H锂业科技公司欠付S能源公司蒸汽、电力费20744195.63元,而2022年2月17日H锂业科技公司向S能源公司支付2022年1月份产生的蒸汽、电力费用7870000元,所以该款应当从H锂业科技公司欠付S能源公司蒸汽、电力费20744195.63元中扣除,最终H锂业科技公司在2018年1月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内共欠付S能源公司蒸汽、电力费用12874195.63元。

原告青海H锂业科技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反诉原告S能源公司能源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第509条、第555条、第556条、第579条、第591条、5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反诉原告)S能源公司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海H锂业科技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碳排放交易配额垫付费用6425878.936元。

03

分析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9-2020年碳排放交易配额费用由谁承担。《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规定:“碳排放配额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方案还规定:“根据发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2013-2019 年任一年排放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碳排放核查结果,筛选确定纳2019-2020 年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实行名录管理。”

本案中,青海H锂业科技公司为《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中的重点排放单位,是碳排放权交易配额费用缴纳的直接主体,应当由其承担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的相关费用。但由于本案所涉合同约定H锂业科技公司负责电热项目的政府审批手续办理,相关费用由H锂业科技公司垫付,并计入热电项目,而该电热项目由H锂业科技公司和S能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故此项支出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案涉热电项目亦可作为双方按份共有之财产,根据《民法典》第302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按照投资比例对碳排放权交易配额费用在双方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 周永龙律师团队 -

专注于生态环境领域,涵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犯罪刑事辩护、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合一”模式。总结归纳执法、司法及企业环保合规中典型性问题,探索生态环境公益基金信托管理及其他涉生态环境的前沿性法律问题。深度对接生态环境部门、属地环资审判机构与环保类企业。团队目前担任江苏省、安徽省多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保类企业法律顾问并为其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

团队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21年2月出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类案精析》(法律出版社,2021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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