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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系列】公司初创期法律风险之股东转账入资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24 23:50:52     14

一、小结 

出资人、发起人、股东应当妥善保管入股协议以及出资到位的财务证据、银行转账凭证,出资人、发起人、股东应避免通过“通道方”向公司进行转账投资,在转账时应做好信息备注,保存好能够确认股东身份的证据。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三、风险提示

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并提供对瑕疵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的,应由该股东对已完成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交财务证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出资义务,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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