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看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20 11:48:26
12

1、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美牙科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机构项目投资、盈利性医疗机构等,该公司分别于2001年12月、2005年7月取得第1687940号“”商标、第3588191号“”商标。
2、2017年,成都华美牙科公司发现上海华美美容医疗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原名称为上海华美女子医院有限公司,2010年4月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上海华美美容医疗医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作为字号,在经营场所、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处大量突出使用“华美”“上海华美”“华美齿科”“华美整形”等带有“华美”的文字标识,将“华美”、“上海华美”作为关键词用于百度竞价排名推广。3、成都华美牙科公司认为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侵害了“华美”系列注册商标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立即停止侵犯“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字样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并在上海华美美容医疗医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4、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辩称,其在提供服务及宣传时均使用其自有企业名称,在个别地方为便于宣传使用了“上海华美”的简称,该使用属于对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其使用的企业标志与成都华美牙科公司的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区别,牙科口腔服务的特征决定了相关消费者具有地域性,两者有各自的服务市场,不会产生混淆。其行为属于合法使用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侵犯成都华美牙科公司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会导致市场混淆。5、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虽然成都华美牙科公司、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企业字号均为“华美”,但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成立之时,成都华美牙科公司尚未成立,而早于成都华美牙科公司成立的华美牙科诊所或都江堰市华美牙科诊所亦不具有市场知名度,成都华美牙科公司、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经营范围亦有较大的区别,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使用“华美”作为企业字号并不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不存在与成都华美牙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故其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其次,“华美”是成都华美牙科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企业字号。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对“华美”的使用行为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1)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在栏目名称、文章、短语等中使用“华美”文字是在特定场合,或作为语句中的形容词,或在栏目名称中使用,是对“华美”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成都华美牙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华美资讯”标识,其“华美”的显著性较弱,不足以对公众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3)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将其“华美”“上海华美”设置为关键词进行百度竞价排名的推广,是对其字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4)成都华美牙科公司在牙科、整形外科等上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使用与成都华美牙科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含有“华美齿科”“华美整形”“上海华美”等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认为成都华美牙科公司、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停止使用含有“华美齿科”“华美整形”“上海华美”等标识的侵权行为,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成都华美牙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6、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坚持认为“上海华美”、“华美齿科”以及“华美整形”系其对自身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其在上海地区使用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其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成都华美牙科公司原审之所有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均不存在抢注意图,在经营活动中也未故意与对方相混淆。但是,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功能不同,两者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时所获得的保护强度也不同。企业名称的主要功能在于表明生产者或经营者,而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表明商品或服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被作为商业标识突出使用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时,应与在先合法注册的商标相避让,避免造成相同标识的识别混乱,引起市场混淆或消费者的误认。
本案中,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企业名称中没有“齿科”、“整形”字样,2007年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在其经营范围中亦去除了口腔科,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所使用的“华美齿科”、“华美整形”并非对自身企业名称的规范简称。其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华美齿科”、“华美整形”,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且“华美”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或其文字部分相同,“齿科”、“整形”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对成都华美牙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争议实质上是分别在各自地域取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与企业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并不局限于其实际使用或取得知名度的地区。虽然目前两公司的经营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但不能排除两公司的服务向其他地区扩张的可能。随着双方经营地域的扩张,各自知名度的扩大,如果不及时厘清各自使用标识的界限,势必导致“华美”标识及“上海华美”“华美齿科”、“华美整形”等标识的市场识别混乱,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而且对双方的持续经营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从法律上予以规制。本案判决对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并规范权利行使,建设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1、企业,尤其是经营运转较好的企业,应当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商誉等知识产权,发生纠纷后应当及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2、投资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应尽到合理、必要的规避义务,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显著影响或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经营活动中也不得随意扩大企业字号的使用范围,否则极有可能引发争议且承担法律责任。
注: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143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民事判决书改编而成,有所变动调整。特此致谢与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