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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请注意,这些行为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18 01:43:51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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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哪些行为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党员干部可以做微商吗?”“离退休干部能否经商?”……今天,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望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守住纪法底线。

     问: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同时,根据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表现形式。

问:党员干部可以投资理财吗?

对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党中央向来禁止,也为党的纪律所不容。但是,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党中央对党员干部通过正当的途径投资理财,增加个人和家族财富,并不限制。比如,党员干部用本人或家庭财产购买股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投资型保险、购买投资贵金属、购买房产和商铺以及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等,这些活动只要是没有以权谋私,没有侵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没有与群众争利,都是允许的。当然,有些行为需要按照规定向组织报告,隐瞒不报的,也要受党纪责任追究。

问:党员干部可以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做微商吗?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电子商务兴起,一些党员干部也做起了微商,开起了淘宝店。这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经商办企业”,也是党的纪律所禁止的。或许党员干部开淘宝、做微商并不会出现太多的以权谋私行为,但是制度的笼子不扎紧,难免会有有心人为此花心思。同时,这些行为也与党员干部的身份和工作属性不相符,容易影响正常工作,会影响到党员干部的形象。

问:党员干部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等获取收益会构成违纪吗?

根据有关规定,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等行为并获取收益,如果没有影响正常工作或行使职权,没有索取收受与付出不对等的财物,均不算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但是如果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借口从事书画、文艺创作等,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变相收受贿赂,就涉嫌违纪违法。如在一些书画协会搞挂名兼职,变相抬高书画的价格,向特定人员高价出售,谋取不正当利益,买者卖者心照不宣。又如用公款为个人出书,搞摊派销售,借讲学收受明显超出正常讲课费的财物,等等,这些就是违规违纪行为。在执纪实践中,还有借助公开市场销售方式变相收受财物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并不直接收受他人财物,而是把自己所谓的书画放在书画市场定点挂高价销售,以市场销售的合法形式变相收受他人财物。行贿送礼人对这些套路心知肚明,故意到销售门市高价购买明显不值这个价钱的领导干部创作的书画,而后请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对谁买了他的书画心知肚明,对当事人的请托事项自然尽力帮助。这些自以为高明的手段,掩盖不住权钱交易的本质,难逃纪法惩罚。同时,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等获得的收益要如实向组织申报,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也要追究纪律责任。


问:党员干部能否参与家族企业经营?

党员干部应当妥善处理好家族或者家庭经商办企业的问题。首先,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追究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其次,党员干部要分清公与私、义与利的界限,自觉与家族经商办企业活动保持距离防止利益冲突。再者,对党员干部参与家族企业经营活动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是本人亲自参与经营活动的,如持有股份、参与洽谈业务、从事企业事务管理等活动的,应当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处理,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如果党员干部没有持有股份,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事务,而是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家族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支持谋取利益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如果既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又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企业经营谋取利益的,应当合并从重处理。


问: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是否一律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

一般来说,可以从事一些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只要与其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或和业务范围没有关联即不受约束。但在执纪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与民争利,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都属于违纪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问: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限制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再从业或者从事营利活动的时间限制一般是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三年后从事各种营利活动的,只要不违法犯罪,并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的,党纪一般不再严格禁止。

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能经商办企业吗?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明确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省农发集团《关于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六个严禁”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活动。    

典型案例



        

中央纪委法规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定。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允许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可否兼职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虽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未对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作出上述类似的禁止性规定。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可否兼职,还需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规章制度及相关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关于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六个严禁”工作实施方案》

省农发集团《关于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六个严禁”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活动。

重点内容包括: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或者私自以借款、抵押、技术入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或者以房产交易、民间借贷等市场化手段谋取利益;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营利性活动。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资源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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