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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电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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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高新处罚〔2023〕97号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06989671594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地国际城B区40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3年3月6日,我局收到《关于对安徽丰源净化板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存在的特种设备隐患进行任务交办的通知》淮市监特设【2023】9号。通知载明,当事人管理使用的位于高新区漫悦湾小区7#楼的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皖D12377(22)、12393(22)),在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定期检验时,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无效。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于2月28日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DTY-2302-0032)》,要求当事人“必须对存在的缺陷及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须经我中心确认,方可投入运行”。2023年3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淮市监高特令(2023)第1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用,全面检查整改。当事人管理使用的上述电梯未保持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淮南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8日进行了现场核查,3月10日经批准立案。2023年3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管理使用的位于高新区中南漫悦湾小区7#楼东、西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皖D12377(22)、12393(22))于2022年8月22日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使用单位为“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设备使用地点为“淮南市高新区淝水大道与和悦街交口中南漫悦湾”。当事人2022年8月24日和安徽久菱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对当事人管理的中南漫悦湾小区使用的电梯实施维保。2023年2月27日,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时,“7#楼东梯、7#楼西梯轿厢紧急报警装置均无效,7#西梯轿厢紧急照明装置无效。”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于2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DTY-2302-0032)》。2023年3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淮市监高特令(2023)第1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用,全面检查整改。当事人管理使用的中南漫悦湾小区7#楼东、西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未保持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积极整改。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上未查询到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淮市监高特令(2023)第1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公司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3份证明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以及使用地点。
3.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管理使用的电梯未保持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5.维保合同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为中南漫悦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6.当事人整改后经特检中心下发电梯使用标志照片一份、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结果打印件一份,证明未查询到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的事实。
2023年6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高新罚告〔2023〕9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淮南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第四项“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规定,构成了《淮南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淮南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用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6 月 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