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导读】
2023年2月至6月期间,系甲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80万元,广告费支出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80万元。
【问题提出】
甲公司在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案例解答】
甲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即甲公司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60%=48万元
甲公司发生的广宣费,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即甲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广宣费=50+80=130万元。
【税务律师提示】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按照60%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据实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