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
抢抓绿色低碳转型机遇,积极优化区域市场布局
充分整合优质资源,规范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系
7月10日,安徽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关于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45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结合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乡村振兴发展,鼓励和支持新能源项目使用原有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鼓励光伏企业依法依规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用地,降低企业一次性投资成本。
原文如下:
关于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45号建议的答复
郭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推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建议”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保障光伏项目用地规模。将光伏产业发展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将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光伏产业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二)创新新能源利用形式。根据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光伏方阵不得占用耕地;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支持村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积极推进乡村分散式风电开发。
(三)降低新能源用地成本。结合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乡村振兴发展,鼓励和支持新能源项目使用原有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我市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尽快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认定标准,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出台有利政策。
二是严格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全方位加强光伏用地使用管理。
三是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鼓励光伏企业依法依规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用地,降低企业一次性投资成本。
办复类别: A类
联系单位: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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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 阳
编 辑:王家豪
编 审: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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