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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掐点”注销的公司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15 11:24:51     44

提示:本文根据网络汇总,具体以现行规定以及具体生效文书为准,如有具体疑问或者咨询,可联系申律师(159 2148 1349,微信同号)

司机在接送员工途中撞了人,公司本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这家公司竟然在法院判决之后第二天被“掐点”注销,公司股东也玩起了失踪。那么,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款还能要得回来吗?





员工撞人,公司“掐点”注销

2020年11月14日晚,司机小张受公司指派外出送人,驾车行驶至本市某路口时,与骑自行车途径此处的老朱发生碰撞,老朱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老朱就医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共产生医疗费等近30万元。老朱要求赔偿无果,无奈之下将小张、公司起诉至法院。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小张是在履行职务,其侵权损害后果应该由公司来承担,鉴于公司仅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剩余赔偿款应由公司全额赔偿。一审法院遂判决,公司赔偿老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1万余元。

然而,公司在整个一审过程中始终未派员出面,判决送达后也未向法院反馈任何消息。由于老朱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适用标准以及个别赔偿项目不满,于是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我承办该案后,按照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的注册地送达了开庭通知等诉讼材料,但公司仍然“杳无音信”。直觉告诉我,这家公司有问题。于是,我查询了公司最近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让人诧异的是,公司竟然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的第二天被注销了。





不懈查寻,传唤股东

一般在遇到公司注销的情况后,法院将按照程序追加相关清算责任人,依法审理后再厘定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并不会影响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结果。但当我看到老朱那双因长期劳作布满老茧的手,还有那因担心拿不到赔偿款而万分焦虑不安的眼神时,我内心认定,他应得的赔偿款一定不能再落空。

经过一番查询后,我终于获得了公司注销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的手机号码,但多次拨打却始终无人接听。于是我又通过12368平台向刘某某发送短信,要求其前来法院。

经过几日不懈的“拨”和“发”,也许是让刘某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他终于联系了我。我要求刘某某留下他和另外一名股东李某某的有效送达地址,同时传唤刘某某、李某某通过在线方式参与庭审。

“我什么都不知道”“公司是从我亲戚那里转来的”“小张不是我的员工,和我没关系”……不出意外,庭审第一个回合下来,刘某某拒绝赔偿,表示自己生意不好,没有赔付能力。我有些担心,即使判决后老朱的赔偿款也可能会没着落。





究根问底,赔偿到位

本案中,刘某某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的,由于工商行政部门对简易注销程序仅进行形式审查,经过一定期限后,公司即可登记注销。尽管刘某某一口咬定注销公司没有别的原因,仅是因为经营困难,但庭审中小张的一句“他们都知道我出车祸的事”,让我觉得事情没那么简单。

于是,我责令刘某某提供公司全部工商登记材料。经核实,我发现刘某某、李某某在一审诉讼期间申请简易注销,而登记注销恰是在一审判决之后。同时,我在注销文件中还发现了一份刘某某、李某某签署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二人特别承诺公司在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且无正在诉讼的案件,否则二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我把整理好的时间轴摆在了刘某某、李某某面前,同时严肃地向二人释明了妨碍民事诉讼可能的法律后果以及二人不可逃避的赔偿责任。李某某主动向法院表示,愿意做刘某某的工作。

经过持续的沟通调解,最终,刘某某、李某某与老朱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超出保险赔付的部分,由刘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共同承担,老朱也撤回了上诉。当得知老朱在申请撤回上诉后的十日内即全额从刘某某、李某某处获得了和解赔偿款后,我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地,这起案件也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心语:

本案虽是一起由常见的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纠纷,且标的不大,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足以引起重视。

1. 企业在经营中要具备风险意识。肇事车辆是公司用于经营业务的重要工具,但公司仅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鉴于交强险赔付额度所限,导致保险赔付无法覆盖朱某的损失,超出保险赔付部分的需要公司全额赔偿。因此,特别是从事与交通运输相关的企业,在借助保险分散可能的经营风险时,要关注保险赔付限额问题,以免在发生事故后承担超保额赔付责任。

2.简易注销不等于简化责任。简易注销给终止公司带来了便利,但公司进行简易注销同时,要严格遵守简易注销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公司注销并不等于公司债务灭失。

3.诉讼活动要遵循诚信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在简易注销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为逃避责任而进行恶意注销,甚至涉及到虚假陈述以及伪造、毁灭相关证据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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