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企业在平台上发放微信红包,是否需要扣缴偶然所得20%的个税?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15 10:01:23     51

请问:

企业在平台上发放微信红包,是否需要扣缴偶然所得20%的个税?

答复: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税率为20%。

注意:

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在“双11”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则是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 号)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74号文)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来源:税库山东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