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退休手续前被开除人员、被判刑人员,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出现死亡等情形的,其遗属是否可以享受遗属待遇?
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等情形其遗属领取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20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遗属待遇。
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退休待遇如何发放?
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或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被撒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离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的,离退休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劳办发〔1993〕162号、人社厅函〔2010〕159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经办机构应暂时停发其离退休待遇。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关于自动离职人员、被除名人员连续工龄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规定,“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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