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社会保险缴纳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09 07: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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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作用。而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尤其在涉及法律风险方面,经营管理者,时常会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而迷茫。我们希望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并能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之作用。今天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给大家简要分享,企业在社会保险缴纳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计入个人账户。在实务中,一些企业未依法为员工办理或缴纳社会保险,还有一些企业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保的。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将国税、地税合并,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随后在2018年7月20日又明确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保税征政策。可以预见,企业未依法、足额及全员缴纳社保的状况,将会存在巨大的违法成本和法律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未办理员工参保登记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保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单位拒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与员工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或少缴社保的,该约定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为无效约定。针对社保稽核部门的执法检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调查的,由稽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提供的,稽核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1)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3)女员工按规定休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原工资标准逐月支付生育津贴。(4)企业不应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或采取虚构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保。(5)针对社保稽核部门的执法检查,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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