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关于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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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08: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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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燃气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现对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作如下通告:全市餐饮等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供气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各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单位自主、自费选择符合相关标准的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由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若干设备组成的自动控制安全系统。报警装置的选购和安装使用应符合《GB/T 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 《GB 15322.1-2019 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CJ/T 394 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和《CJJT 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对餐饮等行业燃气用户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对不符合安全用气标准的禁止供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数;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商务局、海东市应急管理局、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