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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濠江广大餐饮业经营者的一封信!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6-18 08:21:47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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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濠江广大餐饮业经营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餐饮业经营者:

为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创造安全、安心的用气环境,在此我们提醒大家:

1.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餐饮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

2.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可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餐饮单位应按照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加装符合使用要求的燃气安全装置,包括可燃气体报警器、带联动功能的自闭阀、金属波纹管等,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3. 餐饮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燃气供气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4. 餐饮单位应当使用辖区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提供的燃气(濠江区范围有得源、佳盟、东南湾及华润燃气具备经营许可,其他品牌燃气不建议购买),并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充装标识(二维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燃气软管中间应没有接口,且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私自改造燃气软管或安装三通。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软管若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更换。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买液化石油气。

5. 严禁餐饮单位存放过量气瓶(含替换瓶),如存放气瓶超过100公斤250公斤7瓶以上15公斤),必须设置独立瓶组间存放燃气,并配备燃气泄漏报警联动装置并保持良好通风。

6. 餐饮单位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关闭阀门,并做好记录。

汕头市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转自:汕头市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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