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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说结论
融资租赁公司因其业务模式特殊,财务造假手法也颇具行业特点。其核心通常围绕虚增资产、虚增收入、隐瞒风险三大路径展开。造假手法主要包括虚构租赁项目、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以及违规会计处理(如少提减值准备)。
- 识别关键:识别造假的关键在于穿透业务实质,重点关注租赁物的真实性、交易的公允性、现金流的匹配度。
- 检查重点:在尽职调查或审计时,应重点核查租赁物权属、评估价值、承租人资质,以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 具体分析
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造假,本质上是为了美化财务报表,吸引投资或获取融资。以下是三种常见手法及其识别要点:
1. 虚构租赁项目,虚增资产与收入
- 手法:公司伪造不存在的租赁物或与空壳公司签订虚假的融资租赁合同。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上虚增“长期应收款”或“固定资产”,另一方面在利润表上虚增“租赁收入”和“利息收入”。
- 识别要点:
- 核查租赁物: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权属是否清晰?评估价值是否公允?对于大型设备、飞机、船舶等,需进行现场盘点或函证。
- 核查承租人:承租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是否与租赁规模相匹配?
- 核查现金流:租金回款是否规律?资金来源是否为承租人自身的经营现金流,还是来自关联方的循环转账?
2. 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 手法:通过与关联方(如母公司、兄弟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非公允的租赁交易。例如,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关联方出租资产,或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关联方租入资产,从而调节利润。
- 识别要点:
- 梳理关联关系:全面识别公司的关联方网络,包括显性和隐性的关联方。
- 分析交易公允性:对比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定价、条款、付款条件等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 关注资金流向:追踪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资金拆借或占用。
3. 违规会计处理,掩盖资产质量
- 手法: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租赁项目,不按规定计提足额的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虚增资产价值和当期利润。或者,将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资本化。
- 识别要点:
- 分析资产质量:关注“长期应收款”的账龄结构、逾期率、不良率等指标。
- 复核减值准备:评估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政策是否谨慎,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可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
- 审查会计政策:检查公司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以调节利润的行为。
? 裁判文书网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甲公司与次某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
- 案件编号:(2026)云01民申57号
- 简述案情:再审申请人次某主张,其未签订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也未收到任何租赁车辆,认为本案是虚构车辆买卖及融资租赁事实的诈骗行为。同时,次某认为原审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立案再审。
- 裁判思路: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原审法院已通过电话、邮寄至合同约定地址及身份证地址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后,采用公告送达,程序合法。其次,次某认可在手机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为“售后回租”模式,但实际履行的是“直租”模式。无论哪种模式,出租人(某己公司)的核心义务是支付融资款,其已将款项支付至次某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即履行了主要义务。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应由出卖人(某丙公司)履行,次某未取得车辆的问题,应向相关责任方主张,但不能以此对抗其支付租金的义务。次某关于涉嫌诈骗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次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例二:丁某甲;远某公司;南通新某公司;南通建某公司;丁某乙;葛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件编号:(2026)苏02民终600号
- 简述案情:上诉人丁某甲主张,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因为部分租赁物并不存在,且租赁物价值与租金不相称。同时,其认为远某公司无相应资质,合同应属无效,其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
- 裁判思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部分租赁物没有发票,但结合在案证据(如承诺函、现场照片等),大部分租赁物是真实存在的,案涉合同并未完全缺乏“融物”属性,不构成“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丁某甲关于远某公司缺乏资质的主张也无证据支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有效并无不当。丁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严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件编号:(2025)沪0101民初18390号
- 简述案情: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案涉《融资回租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之一“某离器”系虚构,原告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并主张担保无效。第三人亦提出类似抗辩,并指出抵押设备权属存在争议。
- 裁判思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某离器”,被告提供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多个矛盾版本,真实性存疑;而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及被告法定代表人严某甲的当庭陈述均证实该设备真实存在。其次,案涉合同具备“融资+融物”双重属性,原告也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故合同性质为融资租赁而非民间借贷。再次,关于担保,因被告公司为关联方(其控股股东严某甲)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仅有严某甲一人签字,存在重大瑕疵,原告作为专业机构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故该担保合同无效,被告公司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最后,关于抵押,因抵押人严某甲未能充分证明抵押设备为其个人所有,且原告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故《抵押合同》无效,原告对抵押设备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四:上诉人广西某仓储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
- 案件编号:(2026)沪74民终522号
- 简述案情:上诉人广西某仓储公司主张,案涉融资租赁交易实为犯罪分子“走账洗钱”的工具,相关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中,本案应中止审理。即使不构成犯罪,案涉合同也因租赁物价值被严重高估而构成“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此外,其认为自身一直在正常支付租金,不构成违约,对方无权宣布债务加速到期。
- 裁判思路:上海金融法院认为,第一,案涉合同签订于2017年,而刑事案件涉及2021年的行为,两者关联性不强,且主体不同,故无需中止审理。第二,虽然租赁物评估价值低于合同约定价款,但尚未达到足以否定“融物”属性的程度,不构成“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第三,关于加速到期,尽管广西某仓储公司在本案合同项下正常付租,但其在与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多份合同项下存在重大违约,已被申请强制执行,涉及金额巨大,足以证明其偿债能力严重恶化,触发了本案合同约定的交叉违约条款。因此,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宣布债务加速到期。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2.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 第十四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 应用指南: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3.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是否存在减值,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 第二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 简单小结
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造假手法隐蔽且专业,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核心仍是虚构业务、操纵利润、掩盖风险。
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者而言,识别风险的关键在于“穿透”——穿透合同看业务实质,穿透报表看资产质量,穿透股权看关联关系。
租赁物的真实性、交易的公允性以及现金流的匹配度,是识破财务造假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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