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执行人通过融资取得资金,只是履行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不会当然改变或免除既有履行义务。
已达成有效执行和解的,应继续按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履行;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依法扣除,没有执行和解,或者和解未改变相关义务的,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融资也不当然意味着全部债务立即到期,是否需要一次性清偿,仍取决于文书或协议内容。
如果这里的“和解”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破产和解,则应按破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不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条件时还可申请恢复破产程序,执行和解与破产和解不能混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