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际华集团(601718,ST 际华)发布证监会处罚公告,该案完整暴露国企供应链贸易三大典型财务舞弊模式,涉案金额巨大、追责覆盖全部关键管理人员,对所有国企供应链、贸易类子公司具备极强警示意义,所有从业者必须引以为戒。
本次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6〕31号)查实公司2018至2021 年年报存在多处重大虚假记载,违规分为三类。第一,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襄阳土地出售收入,2020年财报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60.26%,人为操纵利润规模巨大。第二,2018—2019 年旗下际华国贸开展融资性贸易,无真实商业实质却全额确认收支,2018 年虚增营收 50.98 亿元、虚增成本 50.79 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收、成本 22.48%、22.29%;2019 年虚增营收 29.98 亿元、虚增成本 29.80 亿元,占当期营收、成本 14.17%、14.04%,纯粹以贸易外壳开展资金出借,制造营收虚高假象。第三,2020—2021年二级子公司际华新材料代理业务违规采用总额法核算,未按会计准则以净额确认佣金,2020 年虚增营收、成本各5.51亿元,2021年虚增营收、成本各 10.13 亿元,靠会计处理人为做大贸易规模。四年累计虚增营收超 96 亿元,财务数据严重失真。
该案最值得国企警醒的是追责力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监管层实行双罚制:对际华集团责令改正、警告,罚款700 万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高管分级处罚,李义岭、袁海黎各罚250万元,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各罚200万元,分管贸易副总经理邱卫兵罚100万元,直接操盘违规业务的子公司负责人彭长清、邓晓霞分别罚款80万元、60万元,董秘、审计负责人各罚50万元,共计13 名时任董、监、高及子公司负责人全部给予警告并处以高额罚款。当事人以符合旧准则、不知情、已履职、追责时效、量罚过重为由申辩并召开听证会,证监会经复核全部驳回,明确业务实质认定、履职核查义务不以个人不知情为由免责。
长期以来,部分国企供应链贸易公司存在认知误区:为完成营收考核、扩大业务体量,默许融资性空转贸易,混淆代理人与主要责任人身份滥用总额法,随意跨期调节资产处置收益。际华案例清晰证明,此类行为绝非内部管理瑕疵,而是明确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重大违法。融资性贸易本质是名为买卖、实为资金拆借,无真实货权、物流与市场价差收益,不仅虚增报表,还极易引发资金坏账、国有资产流失;代理贸易必须严格区分总额法、净额法,仅在实质控制货物、承担存货与价格风险时才能全额确认收入,单纯居间代理仅可核算佣金净额;资产处置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不得人为跨期调节利润。
公告同时提示,公司虽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但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 ST 际华,后续需对历年财报开展全面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持续对外披露整改情况,对企业资本市场形象、信用评级、融资渠道形成长期负面影响。
面向国企供应链贸易板块,本案给出三条硬性合规底线。第一,贸易业务前置穿透核查,所有业务必须核验真实货物流转、上下游终端需求,杜绝闭环空转、托盘式融资贸易;第二,财务端严格落实会计准则,区分贸易、代理两类业务,严禁通过会计手段虚增营收规模;第三,压实全层级管理人员责任,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分管贸易副总、子公司负责人、审计、董秘均负有核查义务,不能以 “业务独立、不知情” 免除履职责任。
国企供应链贸易承载稳流通、促实业职能,决不能为短期业绩触碰财务合规红线。际华集团百亿级虚增营收、千万级企业罚款、高管全员巨额个人罚金的案例,是所有国企贸易业务的反面教材。各单位应全面梳理存量贸易业务,排查融资性贸易、收入核算不规范、利润跨期调节三类风险,完善内控审批、业务尽调、财务复核三道防火墙,坚守真实贸易实质,杜绝报表虚假记载,防范监管处罚与国有资产损失双重风险。











本号唯一作者:李海平,深圳海平创新知识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怡亚通供应链、金蝶软件、平安银行总行等国内业界知名企业,20多年的贸易供应链运营实战经验与理论总结,是国内多家国企供应链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及总裁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