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6-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宇顺电子”)分别于
2026 年7月13日、2026年7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及《关于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机构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售后回租),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
亿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2026年7月30日披露的《关于拟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5)、《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86)、《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6-094)。
2026 年7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恩云信息”)与兴智贰号(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兴智贰号”)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物为中恩云信息的设备/资产,融资额总额为46,740万元,每一设备/资产项
下的租赁期限均为48个月,自起租日起算。中恩云信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公司对该融资租赁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公司与兴智贰号签署了《保证
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详见下文。
兴智贰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融资租赁及担保事项
已经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在股东会审批额度内,股东会已
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和法律文件等,本
事项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6年7月13日、2026年7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
四次会议、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0,000万元
(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此议案之日
起12个月内有效。
2026 年6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宇顺工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工业智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中国
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
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6-071)
2026 年7月2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工业智能上述
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详见下文。
二、融资租赁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兴智贰号(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KDMK931A
3、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号202室(东疆
商秘自贸托管13779号)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法定代表人:林飞
6、注册资本:1万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9、关联关系: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经查询,该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出租人/甲方:兴智贰号(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承租人/乙方: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租赁物:中恩云信息的设备/资产
4、融资金额:46,740万元
5、利率: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6、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7、租赁期限:每一设备/资产项下的租赁期限均为48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8、起租日:甲方实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每一设备/资产租赁物购买价款支
付日
9、留购价款:合计人民币1元
10、担保方式:宇顺电子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的保证人,保证人对承租
人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恩云信息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提供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宇顺电子与兴智贰号签署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智贰号(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债权:债权人(作为出租人)与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
为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于2026年7月29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项下债权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承租
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包括但不限于承
租人按照主合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
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占用费、使用费、资金使
用费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
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2)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履行;(3)债
权人为维护及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
保全费、保险费、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
鉴定、处置等费用及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满三年时止。如主债权为分期履行,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
(二)宇顺电子与中国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深圳市宇顺工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
29 日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
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
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五、备查文件
1、中恩云信息与兴智贰号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
2、宇顺电子与兴智贰号签署的《保证合同》
3、宇顺电子与中国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