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所需资料:
1.法人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及小微企业身份认定证明材料。
2.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3.其他贷款所需材料。
(二)反担保方式:
1.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1)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2)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3)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贴息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2.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和贴息方式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LPR为一年期),以我县各金融机构实际执行利率为准。财政部门给予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另有规定除外。
(四)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4〕8号)。
(五)具体咨询:彭阳县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0954-7686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