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采购法来了:双法并行时代的开启
就在最低价中标的乱象日益凸显的同时,另一部重要的法律悄然诞生。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说《招标投标法》管的是「怎么买」,那么《政府采购法》管的是「谁来买」——它规范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
两法的适用范围在工程采购领域发生了交叉:
两法并存的法律格局,在中国法律界被称为「双法并行」。这种格局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两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分别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牵头,两个部门各有各的考量,各有各的体系。
一位参与过两法协调工作的官员后来回忆:「当时开协调会,计委的人说工程采购就得按招标投标法来,财政部的人说政府采购应该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两边都有道理,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只能妥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
这个妥协方案,一直沿用至今。
但「双法并行」在实践中带来了不少困惑。比如:一个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出了纠纷,到底应该按哪个法的程序去投诉?招标投标法说找行业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法说找财政部门——两家都有管辖权,两家都可能不管。
这种尴尬,直到今天也没有完全解决。
不过,从实际效果看,《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仍然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第一次将「政府采购」纳入了法治轨道,要求政府采购必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在这个意义上,它与《招标投标法》一起,构成了中国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的「双支柱」。
但双法并行带来的体制摩擦,也给后来的改革埋下了伏笔。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财政部承担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统一职责,但工程招标仍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两法协调的问题,至今仍是法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
四、配套制度建设:从粗到细的十年
2000年到2011年,是中国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密集建设的十年。
这十年间,一部部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像搭积木一样,把招标投标制度的框架一步步搭了起来。
2001年,国家计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这一规定的核心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专家的资格、评标的基本程序——这些此前「靠自觉」的事情,第一次有了明确的规则。
一个有意思的细节:12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条规定的潜台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不算,得让专家来把关。这让很多习惯了「自己说了算」的招标人大为不满。
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这是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的具体化——什么项目必须招标、达到多大金额必须招标,终于有了可操作的量化标准。
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这是中国招投标领域「黑名单」制度的雏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被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告。虽然当时的惩戒力度有限,但它开启了一个方向——让失信者付出代价。
【十年制度建设一览】
2001年《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范评标程序
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双法并行格局确立
200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了投诉通道
2005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强制招标门槛
2007年《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黑名单雏形
2011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次年实施)——操作层面的集大成者
这十年,制度越来越密,但问题也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地演变。
不让随意指定中标人?那就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他性条款——把资质条件写得只有「自己人」能满足。不让围标串标?那就找更隐蔽的方式——让几个关联公司各自投标,表面看不出来。不让虚假招标?那就走完整套程序,但在评标环节「做工作」——收买评委,打高分。
法律和规避法律的手法,像一场永不停止的攻防战。
2011年底,国务院公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这部85条的行政法规,是对《招标投标法》实施十年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它第一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完善了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建立了投诉处理的三级救济机制。更重要的是,它传递了一个信号:国家开始意识到,光有「法」是不够的,还得有「细则」——而且得是可执行的细则。
这些内容,将在下一部中详述。但在进入下一部之前,还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这十年间,虽然制度建设成绩可观,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下降。相反,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涉案金额反而越来越高。这说明:制度建设的方向是对的,但执行力——特别是监管的「最后一公里」——还远远不够。
制度越密,钻空子的手法越精。这不是法律的失败,而是博弈的正常状态。
五、第二部尾声:制度的裂隙
凤凰大桥的废墟早已清理干净。沱江上又建起了一座新桥,比原来的更宽、更结实。很少有人会在过桥时想起2007年那个夏天的傍晚。
但64条人命留下的教训,不应该被忘记。
凤凰大桥之后,最低价中标的问题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文件,要求「合理低价中标」,不得「盲目追求最低价」。但「合理」两个字怎么定义?没有标准答案。
与此同时,一个新的问题正在暗中生长——围标串标。
如果说「最低价中标」是制度的「意外后果」,那围标串标就是赤裸裸的「蓄意破坏」。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围标串标的手法,比法律制定者想象的要「聪明」得多。
2012年,江西某市的一个普通工程项目招标,74家公司投标。74份标书摆在一起,
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个细思极恐的细节——
这74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有很多是同一个姓氏。
有的甚至是父子、兄弟、夫妻。
一个标,被一个家族围了。
这个故事,留到第三部再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