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板离婚
境外公司的股权为什么可能影响融资和控制权?
孙律的涉外笔记



公司融资已经进入最后阶段,估值谈妥了,投资协议也改了几轮。临近交割,投资人却突然提出:请创始人的配偶签署股权确认文件,说明其不会对境外公司股份及本轮融资提出异议。
创始人往往不理解:公司设在境外,股份只登记在自己名下,配偶既不是股东,也没有参与经营,为什么还要签字?
因为投资人要确认的,不只是股东名册上写了谁,还包括:股份的财产价值归谁、公司的控制权是否稳定,以及婚姻争议会不会影响交割。

一个融资进入最后阶段的家庭纠纷
以下是根据跨境融资中的常见问题整理的情境化案例,人物和数据均为虚构。
李先生婚后创业,后来为引入境外投资,搭建了开曼公司、香港公司和境内运营公司的持股架构。开曼公司70%的股份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李太太没有持股,也没有担任董事。
公司准备完成新一轮融资时,李太太提出离婚,并主张搭建境外架构时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股份及其增值应当纳入离婚财产处理。
投资人随即暂停交割,要求李先生说明:
境外股份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
设立、增资和重组使用了谁的资金;
李太太是否可能对股份价值提出主张;
是否已经发生诉讼或者财产保全;
李先生能否继续履行投票权和控制权承诺。
这时,问题已经不只是夫妻离婚如何分财产,而是:融资还能不能按原计划完成。

第一层: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
涉外婚姻不能一开始就默认适用中国法。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夫妻可以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没有选择时,再依照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等连接点确定适用法律。
只有在确定中国法适用后,才能进一步讨论《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则。
按照《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也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分别所有或者共同所有。
因此,配偶虽然没有出现在股东名册中,仍可能对股份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提出主张。
第二层:谁是股东,谁能控制公司
夫妻内部的财产归属,与境外公司的股东资格不是同一个问题。境外公司的股东登记、表决权、董事任免、股份转让和质押,原则上要看公司登记地法律,同时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和股份登记资料。
也就是说:
配偶可能主张股份对应的经济价值,但并不当然成为境外公司的股东,也不能仅凭婚姻关系直接行使表决权。
第三层:融资交易能不能顺利交割
投资人最担心的,通常不是配偶会不会立即进入董事会,而是交易存在一个尚未解决的权利主张人。
一旦发生婚姻财产争议,可能影响:
股份权属陈述是否准确;
创始人是否有权处分、转让或者质押股份;
是否需要披露诉讼和争议;
交易能否按期交割;
创始人是否会违反投资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


不能这样简单判断。
对于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已经明确:夫妻一方转让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仅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该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但这项规则针对的是中国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能直接拿来判断开曼、BVI或者其他境外公司的股份转让效力。
境外股份是否有效转让,还要看:
公司登记地法律;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
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程序;
股份登记和交割文件;
交易双方是否知道存在婚姻财产争议。
所以,配偶确认文件通常不是股份转让生效的唯一条件,而是投资人降低后续争议风险的一种安排。

婚姻财产协议可以降低风险,但很难“一份文件解决全部问题”。
在中国法适用的情况下,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涉及境外股份时,还要继续核对:
协议是否明确写明境外公司及持股架构;
是否覆盖股权增值、分红和退出收益;
签署时是否充分披露了资产情况;
是否符合所选择法律的形式要求;
是否需要公证、认证或者翻译;
是否与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和融资文件一致。
婚姻财产协议主要解决夫妻内部的财产归属。
它不能自动修改境外公司的股东名册,也不能当然约束投资人、债权人、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能否对第三方发生效力,还要结合适用法律、第三方是否知情以及具体交易结构判断。

配偶不是登记股东,并不意味着婚姻纠纷一定会导致公司失控。
但如果争议涉及创始人的核心股份,可能出现更现实的后果:
创始人暂时无法按计划转让或质押股份;投资人要求推迟付款;交易文件需要增加赔偿和托管安排;创始人为支付离婚补偿,被迫出售部分股份;融资后原定的控制权结构也可能因此改变。
如果一方申请财产保全,中国法院采取的措施能否直接作用于境外股份,还要看法院管辖、财产所在地、公司登记地法律及当地承认和执行机制。
即使境外股份暂时没有被直接冻结,已经发生的离婚诉讼和权属争议,也可能通过信息披露、交割条件和违约责任影响融资。
融资前,家庭和企业文件应当一起核查
创始人家庭的风险隔离,不能只靠融资前临时补签一份“配偶放弃声明”。
真正需要核查的是:
婚姻财产关系适用哪国法律,资金从哪里来,境外股份如何取得,谁拥有投票权,婚姻协议与公司文件是否一致,以及已有争议会不会影响本轮交易。
创始人离婚,不一定会改变境外公司的股东名册。但对投资人而言,真正重要的是:
创始人的股份是否清洁,控制权是否稳定,交割以后会不会突然出现一个没有被披露的权利主张人。
有效的风险隔离,不是临近融资时让配偶匆忙签一张纸,而是让婚姻财产协议、境外持股架构、公司文件和融资文件从一开始就彼此衔接。
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婚姻财产、境外股权或者融资交易的正式法律意见。涉外股权问题应结合夫妻经常居所、国籍、公司登记地、资金来源和具体交易文件分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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