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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这家食品公司被罚210000元!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6-09 23:08:06     48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放口正在排水,排放水较浑浊,现场由苏州市常熟环境监测站人员对排放口排放水进行采样监测。

经检测,该排放水中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2.9mg/L、15.6mg/L、67mg/L,超出《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3食品工业排放限值(总磷:0.5mg/L、总氮:15mg/L、化学需氧量:60mg/L)。之后碧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立案进行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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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常熟治污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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