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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地:国企在融资时需主动声明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26 01:59:02     0
贵州某地:国企在融资时需主动声明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近日,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遵义市新蒲新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确定融资方案,其中:

(一)融资成本不得超过省、市有关规定;

(二)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三)原则上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五)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行为。

以下为全文:

遵义市新蒲新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遵义市新蒲新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遵义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修订)》《遵义市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2024年修订)》《遵义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蒲新区监管(代管)的国有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由监管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承担监管企业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子企业;或虽不承担所出资企业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但其生产经营行为对所出资企业存在重大影响的子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由监管企业研究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并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适时更新。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章程、战略规划、主营业务、投融资、担保、股权、资产、财务、人力资源和薪酬、大额资金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分为审批(决定)事项、核准事项、备案事项。

审批(决定)事项为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请区管委会批准的事项。

核准事项为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书面回复方可实施的事项。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对企业报送的备案事项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

审批(决定)或核准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二章  章程管理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修改,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六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重要子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须在股东会(或股东)作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备案时需提交章程草案(修正案)、内部决策文件、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战略规划

第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原则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以五年为时限进行编制。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组织实施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原则上不予修改调整。如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需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发展战略规划文本、详细的论证支撑材料及说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突出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引领性,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年度分解、中期(第三年)评估和期末(第五年)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报告应当在评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四章  主营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功能界定与分类。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监管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根据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监管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主责主业。本办法所称主责,是指监管企业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所称主业,是指监管企业按主责要求开展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所称非主业,是除主业外的其他业务。监管企业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

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产业发展需要核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

主业分类及数量。主业划分为核心主业、培育主业。其中,核心主业不超过3个,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确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需增加核心主业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实施。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或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生产经营性项目和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股权投资。包括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经济行为,包括注资参股、增资扩股、股权收购、债转股、兼并等;

(三)其他投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其他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开展投资活动应按照投资事项类别、投资金额等分类确定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自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权限

主营业务投资单项金额500万元以下(含下限数不含上限数,下同)由企业研究决策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500万元-1000万元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1000万元以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非主营业务投资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下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200万元以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自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文件:

(一)投资请示文件;

(二)项目说明及项目市场调研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收入及成本、风险情况)、上下游产业情况等;

(三)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的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稿)或意向性文件、合资方的尽调(含市场尽调或法律尽调);

(四)相关实物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

(五)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六)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

(七)投资项目的有关许可文件;

(八)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九)法律意见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权限。企业股权投资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下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200万元以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核准应报送以下文件:

(一)股权投资请示。内容包括投资必要性及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资金来源以及其他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方内部决策文件;

(四)标的企业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股权投资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财务、法律、安全、环保等);

(七)出资协议文本或收购(受让)股权协议(合同);

(八)相关方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文件;

(九)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设立子企业。原则上不新增企业,确需设立子企业的,由监管企业研究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同时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 省委金融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企业设立审查指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立子企业应报送以下文件:

(一)投资设立公司的请示;

(二)设立(组建)方案及说明;

(三)新设公司章程草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尽职调查报告和合资、合作协议(草稿)或意向性文件;

(六)相关实物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

(七)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八)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企业近三年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九)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涉及员工持股的,需提供员工持股方案(含员工持股风险评估报告);

(十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境外投资。境外投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其他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其他投资活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聚焦主责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监管企业作为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投资管理。

第六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融资程序,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需制定年度融资计划,每年3月底以前将年度融资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经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调增幅度超过10%的,在当年第三季度将拟调整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企业所有融资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八条  年度融资计划包括本办法所指融资计划及其他融资计划。本办法所指融资计划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用途、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等内容。其他融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偿还刚兑、银行贷款、非标等债务风险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确定融资方案,其中:

(一)融资成本不得超过省、市有关规定;

(二)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三)原则上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五)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行为。

第三十条  企业新增融资单笔或同一事项累计500万元以下且融资成本未超过市级指导融资成本标准的融资事项由企业研究决策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单笔或同一事项累计500万元以下且融资成本高于市级指导融资成本标准的须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单笔或同一事项累计500万元以上须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平台类企业新增融资需求,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实施存量银行贷款展期、续贷,融资成本未超过市级指导融资成本标准同时不超过原融资成本的,由企业研究决策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融资成本高于市级指导融资成本标准或原融资成本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须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须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事项,按以下决策程序办理:

(一)国有独资企业上述直接融资事项,经企业研究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后,报区管委会审批方可实施。对资产负债超过合理水平、偿债能力弱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从严审核;

(二)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上述直接融资事项,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或区管委会审批的融资事项,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融资的请示,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情况说明;

(二)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是本企业融资活动的责任主体,是融资决策直接责任人,应制定企业融资管理制度,明确本企业融资事项管理专门机构及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所属企业融资权限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企业为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事项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及市场化方式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章  担保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被担保人的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经济行为。

对内担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融资担保行为。

对外担保是指监管企业为没有出资关系的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新蒲新区监管(代管)企业之间相互担保、新蒲新区监管(代管)企业为区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等事项。企业作为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

第三十六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要切实承担本企业担保事项的管理职责,科学制定本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和风险预防评估制度,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发现担保事项风险应及时处置并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企业担保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单个被担保企业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

第三十七条  监管企业的对内担保事项,由企业内部决策后实施。监管企业为其所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比例为限审慎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新蒲新区监管(代管)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由企业研究决策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

可提供担保的情形:新蒲新区监管(代管)企业互相支持提供担保以化解债务风险。监管企业发行债券、项目续贷、融资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借新还旧化解存量债务等需由其他监管企业提供担保的事项,担保企业按规定完善程序后进行担保。

不予提供担保的情形:被担保企业融资新建自营性项目,又不能按规定提供反担保资产或反担保物的。

第三十九条  除新蒲新区监管(代管)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外,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续担事项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新增担保事项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对外担保应当综合考虑担保对象的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资信状况和担保项目可行性等因素,对担保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程度和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确定。对外担保应当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相应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并办理完善反担保相关手续。应当综合评估担保风险、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反担保方式。反担保措施未落实的,不得给予担保。

第四十条  担保事项上报核准或批准时,应当报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事项核准的书面请示;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与被担保人的关系,担保人财务状况和累计担保金额,被担保人的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可行性,对被担保方的尽职调查和担保项目风险评价情况等;

(三)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四)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提供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审批文件及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五)法律意见书;

(六)担保双方决策文件;

(七)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材料。

第四十一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担保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规范履行担保程序。不得为非国有企业、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及境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委托理财、股票、期权、期货等高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提供担保;不得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章  股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管企业股权转让、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按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监管企业所属企业涉及以下事项的股权转让和增资事项,需按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其余由监管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研究决定。

(一)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所属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事项;

(二)除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所属企业外的其它重要子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事项;其它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后导致该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事项;

(三)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转让核心技术等重要知识产权。

第四十四条  监管企业国有股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划转的,由企业研究决策并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监管企业国有股权在同一出资人所出资企业之间划转的,由企业共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监管企业国有股权在不同出资人所出资企业之间划转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股权划转应当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并将登记文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监管企业股权转让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股权转让核准需报送下列文件:

(一)转让股权概况、转让理由、转让收入的处置;

(二)转让股权的评估确认文件;

(三)转让股权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

(四)转让股权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五)转让股权涉及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六)受让方的有关资料、文件;

(七)法律意见书;

(八)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须提交审计委员会意见。

第四十七条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股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监管企业国有股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企业研究决策并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监管企业国有股权在同一出资人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共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监管企业国有股权在不同出资人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十八条  无偿划转核准应报送以下文件: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资产无偿划转。企业资产在监管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监管企业研究决策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企业资产在同一出资人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研究后共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企业资产在不同出资人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五十条  资产租赁。企业进行资产租赁,应当制订招租方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开招租。企业应制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企业资产租赁严格按照《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将其资产采取转让、托管、置换、抵押(不含融资抵押、抵偿债务等)处置资产的行为(不含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的企业)。企业一次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监管企业决策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需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企业资产处置行为严格按照《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资产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等。

资产损失核销单项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下损失核销由企业审批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单项价值50万元-500万元资产损失核销,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单项价值500万元以上资产损失核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五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各监管企业根据区财政局要求适时报送国有资产情况并报送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按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监管企业每月财务报表和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程序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五十六条  监管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企业年度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决算期初数调整及其他财务管理调整事项应按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章  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

第五十七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拟定并报区管委会审批,监管企业薪酬分配方案由企业按程序决策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企业薪酬事宜严格按照新蒲新区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副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由区财政局组织考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六十条  监管企业人员管理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意见》(遵新组人通〔2024〕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监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区管干部的任免由区组织人事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区财政局管理的干部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办理,结果报区组织人事部备案。企业中层干部的任免由企业党组织按程序研究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后实施。企业员工招聘由企业提出,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员工招聘严格按照《遵义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遵国资发〔2023〕21号)《关于统一规范市级财政供养人员入口把关工作的通知》(遵党办发〔2025〕8号)及新蒲新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大额资金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管理,是指对监管企业资金出借、对外捐赠/赞助等重大资金运作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大额资金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分级授权、集体决策、风险可控”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六十三条  严禁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第六十四条  资金出借。对内资金出借是指监管企业内部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资金出借行为;对外资金出借是指监管企业为没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之间资金出借行为,包括新蒲新区监管(代管)企业之间相互资金出借行为、新蒲新区企业为区外国有企业提供资金出借行为。

第六十五条  监管企业的对内资金出借由企业内部决策后实施,新蒲新区监管(代管)企业之间相互资金出借行为,由企业研究决策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新蒲新区企业为区外国有企业提供资金出借行为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资金出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用途原则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二)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不得长期占用;

(三)为区外国有企业提供资金出借行为需提供足额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

(四)需进行风险评估等;

(五)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六)监管企业资金出借的利率不得低于同期LPR,新区企业间互保纾困的出借利率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同期一年期LPR的30%。

第六十七条  资金出借严禁以下行为:

(一)向自然人、无产权关系的民营企业出借资金;

(二)超比例、超期限出借;

(三)为规避审批而拆分借款;

(四)以借款名义进行利益输送;

(五)出借专项支付用途的资金。

第六十八条  对外捐赠/赞助。企业对外捐赠、赞助应遵循“量力而行、依法合规、程序规范”的原则,严格控制捐赠规模。

第六十九条  对外捐赠/赞助审批权限: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单笔3万元以下或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大额捐赠、赞助,由企业研究决策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后实施;单笔3万元-10万元或年度累计10万-20万元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单笔1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20万元以上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赞助。

第七十条  对外捐赠/赞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不得安排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期间的捐赠支出;

(二)不得以捐赠名义进行利益输送;

(三)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赞助应支持遵义市新蒲新区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向区外捐赠/赞助的,需额外提供捐赠/赞助的必要性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大额资金管理台账,对审批事项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大额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决策、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三条  监管企业涉及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一)监管企业经上级党组织巡视巡察的反馈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经济行为评估项目。

第七十四条  监管企业涉及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

(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调整;

(二)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离职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区管委会审批的监管企业经济行为评估项目。

第七十五条  涉及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上市、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七十六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股权管理、产权登 记、担保管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管理、资产统计、收入分配,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认定、核销与处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保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和稳定的重大事项,须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监管企业董事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及参股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董事会工作报告纳入股东会议案进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  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经营中发现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七十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须报告的其他事项,监管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八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按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章  重大事项办理程序

第八十一条  监管企业依照本规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重大事项,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审核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后方能实施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予以明确回复。紧急事项经充分沟通后,尽快办理。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进一步请示区管委会审批,承办时限较长的事项要及时告知企业。

第八十二条  监管企业依照本规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备案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八十三条  监管企业呈报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委托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八十四条  报告事项由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监管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后续与省市相关规定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八十八条  新蒲新区代管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被委托单位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蒲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网上资料整理


审核:兆小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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