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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预算单位采购进口设备国际招标,别再只看商务部 1 号令了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17 01:02:11     0
政府采购预算单位采购进口设备国际招标,别再只看商务部 1 号令了

不少从事政府采购、进口设备招标的采购人,日常工作里都会遇到同一个困惑:进口设备完成政府采购进口审批后,采用国际招标采购,程序规则到底该听谁的?很多人习惯性直接照搬商务部 2014 年 1 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把里面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开标评标规则直接套用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甚至疑惑:是不是不用再参考87号令了?

财政部官方原文答疑(附图官方留言截图)

财政部国库司官方答复: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深度解读答疑核心含义

  1. 上位规则优先级明确:政府采购法规>商务部机电国际招标办法只要项目属性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财政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哪怕采用国际招标模式采购进口机电设备,首要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87 号令等政府采购全系列制度。商务部1号令仅为机电国际招标行业操作细则,不能突破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不能单独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唯一执行依据。

  2. 投标人不足 3 家规则不能直接照搬1号令商务部1号令中 “两次招标不足 3 家可一家/两家评标” 条款,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类进口设备国际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 87 号令关于有效供应商数量、流标、重新采购的法定要求:公开招标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应当废标,后续只能走合规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法定变更采购方式流程,不能直接仅两家/一家开标评标。

  3. 两类机电国际招标区分开,避免踩合规红线

  • 政府采购类进口设备(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审批):优先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商务部1号令仅作流程补充,不得冲突;
  • 非财政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机电国际招标:可完整适用商务部 2014 年1号令全部条款。

  1. 编制进口设备国际招标文件时,评标、开标、流标处置条款,必须同步对标财政部政府采购规章,不能直接复制商务部1号令特殊条款;
  2. 若公开招标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不得直接开展评标,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废标、重新招标或变更采购方式流程;
  3. 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信息公示等环节,全部遵循政府采购监管要求,而非仅参照机电国际招标行业规定;
  4. 采购监管、审计、纪检核查时,合规判定基准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行业办法仅作辅助参考。

政府采购进口机电国际招标,长期存在法规适用混淆的实务误区,各位采购代理、采购人、评审专家务必厘清法规优先级,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开展进口设备国际招标工作,规避废标、投诉、审计追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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