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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与实际参加评审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不一致,评标结果有效吗?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17 00:56:35     0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与实际参加评审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不一致,评标结果有效吗?

案例精简摘要

一、项目背景

2018年1月18日,某市采购中心受市计生委委托,就某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某信息系统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经过

1月29日,某软件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因对答复不满,于2月28日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由: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由11人组成,但中标公告仅公示了7位(含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

三、财政审查认定

招标文件明确评标委员会为11人(采购人代表2名,评审专家9名),实际评审仅7人(采购人代表2名,评审专家5名),两者不符。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就变更依法发布澄清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该行为同时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属于第七十八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因违法事实无法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市财政局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
中标结果无效;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法律逻辑解析

一、违法事实的认定

本案的核心违法事实在于:招标文件明确约定评标委员会由11人组成,但实际评审时仅由7人组成,且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就这一变更依法发布澄清公告
这一行为同时违反了以下规定:
违反招标文件的确定性要求: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实际评审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违反变更程序的法定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依法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本案中未履行该程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组织评标的职责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应确保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合规。本案中实际组成与招标文件不符,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法律定性:属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实际组成人数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正是该条款所规制的情形。

三、法律后果:中标结果无效,重新采购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存在第七十八条违法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并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若没有合格候选人的,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案中,由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其作出的评审结论自始无效,属于“无法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因此财政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法律逻辑剖析

本案的法律逻辑链条清晰完整:
事实层面:招标文件规定与实际评审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不一致,且未依法公告。
规范层面:该行为违反了招标文件的确定性、变更程序的法定性以及组织评标的职责要求。
定性层面:构成“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
后果层面:因该违法行为导致评标基础不合法,属于“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导致中标结果无效。
处理层面:因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无法通过补正使结果有效,故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核心结论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与实际评审不一致,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将导致评标结果无效,并可能引发重新采购的法律后果。
这一规则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确保评审公正的基石,任何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都可能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和采购结果的公信力。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时,必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任何变更都必须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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