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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 |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担保的合同效力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14 22:41:31     0
金融纠纷 |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担保的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租赁交易咨询”,而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字面意思看,该表述有两种意思,一种为租赁交易担保,另一种为租赁担保,但无论是哪种含义均属于履约担保,均无法解释为融资担保。退一步讲,如果经营范围需要批准,即使营业执照已经登记,亦不能免除批准程序。综上,在未获得监管部门许可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情形下,融资租赁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提供担保,应认定为融资担保,其与金融消费者签署相关担保服务合同的行为属于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助贷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签署的相关担保服务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6日,翁某某与某银行签订《某银行个人网络贷款借款及担保额度合同》《某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借款人为翁某某,贷款人为某银行,借款金额为560000元,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8%,罚息年利率为12%,并约定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日,某银行向翁某某发放贷款56万元。

2019年9月24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银行、案外人叶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同》,约定为翁某某在与某银行在2019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4日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560000元的各笔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某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

2019年9月26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翁某某签订《借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某融资租赁公司为翁某某的前述借款向某银行提供担保服务,某融资租赁公司为翁某某提供的担保内容、担保费用和保证金等合同主要内容均存在空白。同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翁某某、某物流公司签订《借款反担保合同》,约定某物流公司作为某融资租赁公司为翁某某担保的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物流公司出具了《公司股东会决议》。

2022年7月12日,因翁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某银行支付本金149457.37元、利息4572.47元和罚息3408.57元,共计157438.41元。次日,某银行出具《代偿证明》载明,2021年12月20日该笔贷款逾期后,担保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代偿本息总金额合计157438.41元。

庭审中,某融资租赁公司自认其曾于2019年9月27日向翁某某收取过保证金56000元和服务费6750元,共计62750元;某融资租赁公司确认《借款反担保合同》为《借款担保服务合同》的从合同,若《借款反担保合同》无效,则向某物流公司主张不超过翁某某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翁某某应返还某融资租赁公司87228.48元;

二、翁某某应返还某融资租赁公司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

三、某物流公司对翁某某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返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流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翁某某追偿。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翁某某签署的《借款担保服务合同》是否有效;2.某融资租赁公司向翁某某追偿的范围。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首先,某融资租赁公司为翁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应认定为融资担保,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翁某某签署的《借款担保服务合同》属于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其次,某融资租赁公司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最后,因某融资租赁公司违反行政法规的

制性规定,故其与翁某某签署的《借款担保服务合同》无效。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首先,某融资租赁公司基于《借款担保服务合同》收取的翁某某的62750元,应当返还翁某某。其次,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在翁某某违约后代其清偿的157438.41元,应当返还某融资租赁公司。最后,因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应进行清算。关于资金占用费,应以双方各自占有对方资金的期间,按照一年期LPR计算。某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翁某某的费用后至2022年7月12日代偿翁某某欠款时的资金占用费为7459.93元。因翁某某需向某融资租赁公司返还的金额大于某融资租赁公司应向翁某某返还的金额,抵扣后,翁某某还应向某融资租赁公司返还87228.48元以及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来源:《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王正洋

高级合伙人

邮箱:wangzhengyang@junzejun.com

王正洋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包括民商事争议解决、建筑工程、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王正洋律师擅长代理重大、复杂商事纠纷的诉讼及仲裁,具有丰富的商务谈判经验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先后担任三十余家具有相当规模的国内公司和跨国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包括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源企业、建筑企业、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和贸易公司等。王正洋律师还具有较丰富的为政府机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经验,并兼任过土耳其共和国总理府投资促进局中国区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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