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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后跑路的企业老板,是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是否非法占有很关键!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13 13:45:27     2
骗贷后跑路的企业老板,是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是否非法占有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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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木莯

出品丨信贷风险管理

信贷实务中,企业老板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骗取银行贷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还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对于认定该企业老板的犯罪类型非常关键。稻草人公司老板金某以提交虚假财务报表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1000万元,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多次骗贷,老板跑路

(一)“橙子”银行贷款300万元

2021年1月15日,稻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为偿还到期贷款,向向日葵公司经营者木某借款300万元,木某先将该300万元转入水某账户,水某又将款转入稻草人公司用于偿还贷款。2021年2月16日,金某臣向“橙子”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由无花果公司担保,在“橙子”银行贷款300万元。金某将贷出款项偿还向日葵。到期后担保人无花果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信贷启示:商业银行需要重点关注贷款企业在申请贷款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尤其要关注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对于财务不健全的小微企业,信贷人员还需要采取交叉验证信贷技术,还原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在贷后环节,需要关注企业贷款资金的流向,不得出现“以贷还贷”的风险问题。信贷资金流入违规领域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实践中信贷“败局”的典型风险因子之一。

(二)“苹果”银行贷款200万元

2020年3月6日,张某为被告人金某担保,以流动资金名义在“苹果”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自2020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6日。2021年3月15日金某从北风公司(经营者:李某)借款200万元偿还该笔贷款,后3月17日金某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按原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重新贷款200万元。该笔贷款被董金某全部用于归还其欠北风公司的债务。该笔贷款到期后,本息由担保人张某偿还。

信贷启示:商业银行需要警惕贷款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分析企业还款资金来源的正当性,避免“过桥”贷款及其信贷风险。银行信贷人员需要重视大额信贷的年审工作,注重分析企业的各类经营信息,从软信息和硬信息中分析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对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要加强分析和判断,避免银行因为虚假的财务报表而被骗贷。

(三)“芒果”银行贷款400万元

2021年6月30日,被告人金某以稻草人公司名义,在与王某、赵某、田某联保贷款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在“芒果”银行贷款400万元。该笔贷款被金某全部用于归还其欠孙某等人的债务。该笔贷款到期后,本息由王某、赵某、田某偿还。

信贷启示:联保联贷的信贷模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但也不可忽视其信贷风险弊端,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期,贷款企业信贷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容易被放大。此种信贷模式下,联保贷款企业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因此也会产生名义贷款金额和实际贷款金额的区分问题。从中小企业融资贵的角度,联保联贷的信贷模式也经常被业内和贷款企业所诟病。

(四)“香蕉”银行贷款100万元

2021年9月20日,被告人金某提供稻草人公司的虚假财务报表,与陈某、曹某以三家联贷联保形式,在“香蕉”银行各自贷款100万元,与陈某共同经营厂子,二人共计投资200万元,后金某将二人投资租赁的土地、购买的设备等资产私自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该笔贷款到期后,本息由陈某偿还。

信贷启示:针对贷款企业之间存在的合作经营模式,需要金进一步识别新成立企业是否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还是只是暂定名为某合作经营企业。本案例的贷款户,不但欺骗银行,连带着损害了其合作伙伴对其的商业信赖。商业银行需要重新审视联保贷款模式,并警惕以贷转存的信贷合规风险。

法院裁判思路:

贷款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是否非法占有很关键!

(一)关于检察机关所提金某是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骗取银行贷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还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抗诉意见

经查,金某申请贷款时其公司库存大量产品,依现有证据尚不能准确认定这些产品在金某申请贷款时的市场价值;金某向银行贷款均有担保,贷款到期后均由担保人足额偿还贷款;无证据证实金某取得贷款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或将贷款隐匿;金某离开公司时将剩余的产品留在了公司内,抵偿了部分欠款。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抗诉意见不能成立,终审不予支持。

(二)关于金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金某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的理由和意见。

经查,金某供认,2021年1月20日前稻草人公司债务大约有200万元;稻草人公司财务会计柳某证实,金某让她把资产总额、销售额和利润额都多写点,要不银行不会贷款给他,所以她就按金某的要求把资产总额、销售额和利润都写得很高;稻草人公司生产负责人杨某证实,稻草人公司在2017年之后经营状况逐渐不好积压了很多产品,销售业绩也日益下降,2020年该公司全年处于亏损状态,来该公司要账的比较多;稻草人公司申请贷款所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该公司向工商、税务机关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该公司的会计帐目所记载情况均明显不符,足以认定金某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为虚假。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终审法院不予采纳。

信贷启示:实务中,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一个重要区分点,就是看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商业银行应当从企业的存货情况、担保状况、贷款用途、偿债结果等多角度分析判断企业的贷款真实目的,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针对企业财务报表问题,商业银行要加强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员的交叉验证和交流分析,重点关注贷款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额和利润等财务科目是否存在虚高问题。通过比对贷款企业向银行和工商、税务机关提交的报表数据,分析判断财务报表的真伪性。本案例,原审被告人金某以提交虚假财务报表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10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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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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