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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02 19:58:16     0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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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所需资金5亿元(首期2亿元),其利息收益在扣除资金管理费及其他支出后,剩余部分纳入本金滚动使用。如风险补偿资金的本金因风险补偿支出、财政资金调整等因素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本金实际余额确定其资金规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特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商注册地在南海区且符合南海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型企业。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特指与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以撬动合作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投放量,补偿合作银行因支持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而产生的风险损失,以及履行合作银行合作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架构、职责及合作银行

第六条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监委会主任由区分管领导兼任,委员由区委办(区府办)、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以及区经济促进局等部门的5名相关负责人兼任。监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审定扶持企业库以及合作银行;

(四)审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和核销;

(五)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七条监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委办)。监委办设于区经济促进局,并由区经济促进局代章。区经济促进局的局长、分管领导分别兼任监委办正、副主任。监委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指导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营工作;

(二)拟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审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费及日常运营支出;

(四)审议资金管理人提交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落实监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为保证资金的高效、安全运作,监委会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管理运作。资金管理人由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业务上接受监委会的监督管理以及监委办的工作指导。资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事务开展;

(二)开展合作银行的推荐工作,经监委会同意后代表监委会与之签订合作协议;

(三)根据监委会的决议进行资金划拨;

(四)实施融资后项目管理,负责开展风险补偿相关工作;

(五)监督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履行情况,汇总合作方案实施情况;

(六)审核风险补偿资金配套扶持奖励;

(七)定期向监委会、监委办报告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八)承办监委会、监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资金管理人可按年度提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提取标准: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以当年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益为基数计提,具体金额根据绩效考核评定结果而定,每年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费用来源:资金管理费在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益中列支。

第九条在佛山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在佛山市外广东省内设立分支机构且主体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的银行金融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金管理人申请成为合作银行。经监委会审批同意的,资金管理人按规定与该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监委办备案。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十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扶持企业库”内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入库企业);风险补偿的对象是实施以入库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项目)的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扶持企业库”,特指南海区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按科学、公正的原则从区内中小企业中评选出来的重点扶持对象名单。扶持企业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中小企业:

(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下同)(区经济促进局核定入库);

(二)南海区机器人产业优质企业培育库企业(区经济促进局核定入库);

(三)国、省、市和区级数字化示范企业(区经济促进局核定入库);

(四)经过各镇(街道)载体联盟推荐的规上企业。(区招商局核定入库);

(五)经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隐形冠军企业(区工商联核定入库);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区科学技术局核定入库);

(七)年度自营进出口总值超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区经济促进局核定入库);

(八)落户南海的省市区创新创业项目(人才团队)、蓝海科创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区科学技术局核定入库);

(九)区级增资扩产重点项目库的规上工业企业(区招商局核定入库);

(十)经监委会决议同意入库的企业。

第十二条  各核定部门负责对上述重点扶持对象的最新名单进行审核,并向监委办提出入库意见;对入库企业资质到期的,由原核定部门向监委办提出退库意见。扶持企业库的动态更新工作由监委办委托资金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扶持内容及运作

第十三条  单个风险补偿项目信贷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风险补偿项目的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单家企业同时只能享受一个风险补偿项目,其按时还本付息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实行“先放贷、后报备”模式,合作银行向入库企业发放融资款项后,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向资金管理人提交项目备案申请,经备案确认后的风险补偿项目纳入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项目的补偿形式为信贷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运作方式如下:

(一)资金管理人应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然后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存入风险补偿准备金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如合作银行无法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职责,资金管理人有权从专户中取出全部或部分风险补偿准备金,合作银行必须予以全力配合。

(二)资金管理人应积极优化资金存款方式以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的利息收益。

(三)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处理资金管理人存入的风险补偿准备资金,原则上为入库企业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准备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

(四)合作银行根据其相关审核规定,自主决定融资款项的发放;融资利率原则上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础利率(LPR),并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具体另行约定;合作银行不得收取除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五)入库企业通过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项目,如合作银行发生实际信贷融资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原则上按3∶7比例执行,但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限额责任:

(1)风险补偿资金对全部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额度以全部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资金余额(指风险补偿资金本金余额,不含利息或其他收益,下同)为限。

(2)风险补偿资金在每个年度内对全部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总额度以1000万元为限,且对单个合作银行在每个年度的风险补偿额度以600万元为限。

合作银行对单个风险补偿项目只能申请一次风险补偿,每个年度申请的风险补偿金额超出上述额度时,风险补偿资金相应不再承担超出部分的风险补偿责任并结束对相应超出部分的风险补偿事项的跟进,超出补偿限额后未获补偿的金额,不得再重复申请补偿。 

同一年度内如有多个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但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符合风险补偿条件且经监委会决议同意时间先后顺序的原则执行,但风险补偿资金的年度补偿总金额仍受上述补偿限额限制。

前述(1)、(2)为互不冲突且并列执行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入库企业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可用于归还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发放拖欠工资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后,合作银行应按要求及时向资金管理人进行项目备案;对于资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风险补偿项目,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项目备案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管理

第十九条  融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法律、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合作银行、资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风险补偿项目并追讨相关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申报其他扶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者,采取法律途径追责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要保证风险补偿项目的质量,并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放款。资金管理人应会同监委办对合作银行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经监委会同意后可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合作银行应按要求将项目审批信息及融资发放、融资归还等情况及时告知资金管理人,各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逾期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由资金管理人将调查情况上报监委办:

(一)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风险补偿项目出现逾期;

(三)合作银行认为融资企业不能正常还款,或出现可能影响正常还款的重大风险;

(四)合作银行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项目逾期率超过5%且逾期金额达到3000万元,同时年度申请风险补偿金额达到600万元时,资金管理人应向该合作银行发函暂停该合作银行项下风险补偿新增业务备案申请。自暂停新增业务至恢复之前,若存量业务续贷的项目出现逾期,则由合作银行承担全部风险补偿责任。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加快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处置工作。在合作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备案期间,资金管理人应持续跟进了解合作银行的风险管控以及业务变化情况,合作银行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向资金管理人报告相关情况。当合作银行至少连续3个月满足风险补偿项目逾期率持续稳定在5%以下,或逾期金额低于3000万元时,被暂停备案业务的合作银行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资金管理人上报,由监委会研究同意后恢复其新增业务备案。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比例承担本金的实际损失。合作银行负责按照融资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并全额承担利息损失和追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实际损失后,合作银行可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责任经监委会认定后,补偿金从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出。资金管理人会同合作银行办理具体划转手续。

合作银行在风险补偿或者后续追偿中,如存在相关方串通、弄虚作假或隐瞒、遗漏真实情况的,风险补偿资金有权不予补偿;已经补偿的,有权追回资金及相关损失。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责任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相关镇(街道)财政应根据监委会关于风险补偿的决议,按应承担的责任(风险补偿资金实际损失的30%)将资金划付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完成划付后,资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对风险补偿资金的最终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监委办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在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益中列支。如发现资金管理人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监委会有权取消资金管理人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3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在风险补偿资金存续期内纳入扶持范围备案的贷款项目,可依据本办法继续享受风险补偿。202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相关政策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南府〔2021〕5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否则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原《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南府〔2021〕50号)按相关协议约定承担的责任或义务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接,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此发生的相关事项由资金管理人负责跟进。

第二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应退还区财政。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以上”、“达到”、“不超过”、“为限”均包含本数,“超过”则不包含本数。

本办法中涉及的货币金额均为人民币,如信贷融资涉及外币的,按相关规定及约定折算为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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