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情况
近日,某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一则招标公告:某水务公司拟以供水设备资产为标的,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融资3亿元,期限36个月。
根据招标公告披露的信息:
出租人为某大型券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超千亿,AAA主体信用评级,间接控股股东为头部券商,实际控制人为地方国资——一家典型的券商系大型融资租赁平台。
承租人为某市属水务集团,当地重要的供排水业务主体。租赁本金3亿元,期限36个月,年化约2.83%。担保方为其母公司(某市级城投集团),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租赁物为供水设备。
交易结构清晰:承租人将自有供水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租回使用;按期支付租金;到期后以名义价格回购。母公司提供连带保证。
从融资方看,3亿元、2.83%、三年期,条件不错。从出租方看,有AAA评级的国企担保,风险可控,业务量增加。表面上各取所需。
但问题在于,这个交易暗含诸多风险:
二、标的合规性的模糊
2022年,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2号),明确要求:严禁以构筑物等非适格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必须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具备可特定化特征;不得通过租赁物合规化掩盖类信贷业务实质。
2025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进一步收紧:租赁物必须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具备可特定化特征;严禁将构筑物作为租赁物;不得通过租赁物合规化掩盖类信贷实质。
供水设备看起来是"设备",但在这个场景里,它是埋在供水系统里的东西——泵站里的机组、管网中的关键节点、水处理设施的配套装置。它和构筑物、管网、土建工程在功能上是一体的、在物理上是不可分割的。拆除即丧失功能,中断整个系统的正常供水功能,危及公共服务安全稳定。
也就是说,这个"租赁物"的物理属性是:一旦安装完成,即成为市政供水系统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它的法律属性因此模糊——到底是"设备"还是"构筑物附属设施"?如果是后者,就不属于适格租赁物。
交易各方显然知道这条线在哪里。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招标文件反复强调租赁物"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这恰恰是需要特别确认的事项。公告同时要求出租人"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和资质",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这些措辞本身就暗示了各方对合规风险有所意识。
这笔交易的合规逻辑,本质上是在赌一个模糊地带:供水设备是"设备"还是"设施",取决于你怎么看它。
三、风险分析:本质上是赌不出风险
(一)租赁物风险
供水设备一旦安装运行,即与供水系统的管网、土建、构筑物形成功能整体。物理上不可分割,功能上不允许拆除。这意味着: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要行使租赁物所有权,面对的是一堆埋在地下、接在管线上的设备。拆除即丧失功能,不拆除则无法实际处置。
更关键的是,市政供水业务不是市场化的,不是企业拥有此类资产,具备相关能力就能承担的,要么沿袭历史,由政府所属国企(往往是从原有体制改制而来)承担;要么采用特许经营方式,那就需要法定的程序授予,且设备的所有权和特许经营权在实践中无法分离。如果申请法院执行,很难只拍卖设备而不涉及特许经营权,而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需要经过行政审批,不能通过司法拍卖直接实现。
在某个类似项目上,我曾经给政府提过:融资租赁方式不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不管是国企还是社会资本方,因为协议执行中会遇到诸多障碍。原因就在于融资租赁的结构性困境——租赁物的法律属性和物理属性之间存在根本矛盾。对债权人(出租方)而言,这个风险的核心是:未来实际上不能行使所有权。名义上拥有租赁物所有权,但实际上无法处置、无法变现,权利停留在纸面上。
(二)交易实质风险
3亿元融资,36个月,2.83%的年化利率。这个利率在融资租赁市场属于极低水平。考虑到出租方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和风险溢价,纯粹靠租赁物收益很难支撑这个定价。
交易的真实逻辑,大概率不在租赁物上,而在担保方身上——母公司所在城投集团的连带保证。出租方真正看重的不是那批供水设备,而是母公司作为大型城投的信用背书。租赁物只是交易结构上的名义要素,是合规形式上的"道具"。
如果监管或司法穿透认定交易实质是"以设备之名、行信用贷款之实",这笔交易的融资租赁性质将被否定。对债权人而言,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租赁物所有权、租金请求权、租赁物处置权)失去合同基础;对债务人而言,会计确认、税务处理都会出问题,可能面临追溯调整。这个风险对双方都存在,但性质不同:债权人的风险是权利落空,债务人的风险是合规成本增加。
(三)合规追责风险
近年来,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从机构监管扩展到功能监管和穿透监管。2025年《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租赁物必须具备可特定化特征、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严禁将构筑物作为租赁物,严禁通过租赁物合规化掩盖类信贷实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在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一旦租赁物被认定为不适格,交易结构可能被穿透。这个风险对双方都存在,但性质不同:对债权人(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后果是监管处罚、业务受限、合同效力争议;对债务人(国企)及其管理层而言,后果是可能被追责——参与违规融资决策的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四)市政资产管理违规风险
2024年9月施行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明确要求: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原则是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处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须履行审批程序,处置收入按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供水设备一旦安装运行,即成为市政供水系统的组成部分,属于该办法规范的市政基础设施。即便产权属于企业(如果是国企,是国有企业资产,如果是特许经营,固定资产的产权属于政府,特许经营者只有无形资产,此问题在以前的文章中有分析),也不是企业可以完全自主处置的资产,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将运行中的供水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实质是处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这笔交易是否经过了主管部门审批?处置收入是否上缴国库?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交易本身就违反了108号文的强制性规定。
这种违规不取决于融资用途是否合理,也不取决于双方是否知情。只要交易存在,违规就存在。这个风险对双方都存在,但性质不同:对债权人(出租方)而言,交易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租赁物所有权、租金请求权)失去基础;对债务人(国企)及其主管部门而言,未经审批处置市政资产、处置收入未上缴国库,相关责任主体可能被追责,行政部门不作为可能被追究失职责任。
(五)国有资产处置违规风险
售后回租在形式上包含两个动作: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所有权转移),再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如果承租人是国有企业,第一步的"出售"就是国有资产处置,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约束。
根据32号文第48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第12条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本案中,承租人是市属国企,3亿元供水设备出售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按规定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三重一大)、资产评估(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结果需核准或备案)、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达到金额标准)。
如果这些程序没有履行,交易本身就违反了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这个风险对双方都存在,但性质不同:对债权人(出租方)而言,交易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追溯追责;对债务人(国企)及其管理层而言,未经程序处置国有资产,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纪律处分甚至刑事责任(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
(六)融资用途的合理性风险
进入运营期的供水企业,产能确定,供水量确定,水费收入确定。如果没有新建、改造等产能扩张需求,不应该再举债。因为产能不增加,收入不增加,新增负债没有对应的增量现金流来覆盖。还本付息的钱只能从现有水费收入中挤——要么挤压运营成本(影响服务质量),要么挤压利润(不可持续),要么挤压存量债务的偿付(引发连锁反应)。
如果有改扩建需求,市政基础设施必然有立项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申请项目贷款是正常路径——有明确的还款来源、有行政审批支持、期限长成本低,没必要用售后回租这种灰色通道。
所以这笔3亿元融资大概率没有对应的改扩建项目。那么融资用途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弥补企业资金缺口,说明企业现有现金流已经覆盖不了运营和存量债务,公共服务本身已经存在风险;二是资金被挪用给其他主体,违反专款专用原则,增加资金链的复杂性和不可控性。
这个风险主要影响债务人(承租人)和公共利益:如果资金用于弥补企业资金缺口,说明企业现金流已经紧张,公共服务的可持续性存在疑问;如果资金被挪用,相关责任主体可能面临追责。对债权人而言,这个风险是间接的——如果债务人现金流恶化或被追责,债权人的回收风险上升。
如果增加了负债不增加产能,还能还债,说明水费定高了——用户承担了对价,实质上是加重了城市居民的负担,把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用来谋利,这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原则是相悖的。这也是一个不正常的信号。
(七)风险的普遍性:规则体系的系统性不兼容
上面列举了六个维度的风险。但更值得警惕的是,这六个不是全部。
这笔交易的根本问题不是某一条规则上的瑕疵,而是交易本身不正常。所有管理规则——不动产登记、市政资产管理、国有资产处置、融资租赁监管、融资用途审查、税务处理、会计确认、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都是按正常市场化交易设计的。正常交易中,标的物权属清晰、可特定化、可独立处分;交易双方基于真实需求、自主决策;融资有对应的资产和现金流;资产处置经过法定程序。当这些前提不成立时,不是某一条规则与之冲突,而是整个规则体系与之不兼容。
换句话说,上面列举的风险不是穷举,而是举例。任何一个管理维度被触发,都可能暴露出新的冲突。不动产登记环节可能发现问题,审计检查可能发现问题,纪检监察可能发现问题,税务稽查可能发现问题——风险源不是固定的几个点,而是分布在所有规则接口上。每多涉及一个管理维度,就多一层冲突的可能。
在以往,这种风险被低估,没有人较真,因为经济形势好,城投实力强,能够维持到交易结束也不出事。加上监管相对宽松,各部门各自运转,交叉检查少,穿透力度弱,"不出事"的概率确实高。参与者有信心判断:风险可控,值得做。
但现阶段的形势已经变了。监管从机构监管扩展到功能监管和穿透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加强,审计、纪检、财政、金融监管的检查频次和深度都在增加。在这种环境下,一个不正常交易碰到任何一个检查节点的概率大幅上升。不是几个风险同时触发的概率,而是"随便哪个规则被触发"的概率——这个概率远比想象中大。
这不是参与者不够小心就能避免的。交易结构本身决定了它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规则的要求。只要有一个接口被查,整个链条就会暴露。而在当前监管态势下,每个接口被检查的概率都不低。
(八)连锁反应
如果上述风险同时触发——租赁物不适格被监管关注、承租人现金流紧张、出租人要求提前收回——地方政府将面临两难:不接管,供水服务中断;接管,财政资金流入本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兜底。而司法处置中,市政设施的特许经营权和实物资产之间的法律纠缠,会让执行陷入僵局。
据了解,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这类风险的实际触发——本人就参与过另外一个省某市类似的市政基础设施融资租赁项目,在承租人资金链断裂后,债权人与地方政府围绕项目资产归属和处置产生严重分歧,法院裁定和行政规定之间出现矛盾,项目陷入僵局,各方均无法合法退出,甚至危及公共服务安全,触发环保、安全督查风险。这正是本文揭示的结构性风险从纸面走向现实的样本。
四、深层原因:双方为什么明知风险还要做
前面分析的都是"不该做"的理由。但现实是这笔业务做出来了,而且大概率不是意外。
出租方是一家总资产超千亿、AAA评级、业务领域明确包含"城市公用"的大型券商系融资租赁公司。这样的机构,不可能不知道市政设备融资租赁的合规争议。2022年的12号文、2025年的25号文,行业内部早就讨论过无数遍。
那为什么还要做?
因为各方有各方的账。对出租方而言,3亿规模的业务量,有城投集团连带担保,实际风险敞口有限——即便租赁物处置不了,担保方会兜底。合规上走个形式,租赁物评估做一下,权属确认发一下,形式要件齐备,内部审批过得去。这笔业务的本质是信用业务,但包装成租赁业务可以做大量营收和资产规模。
对承租方而言,这是一笔新的融资来源。传统信贷额度收紧、发债审批趋严、非标通道被压缩,能多一个渠道就多一个。2.83%的成本不算高,母公司担保的边际成本也已经被内部消化了。至于租赁物的合规瑕疵——那是形式问题,只要项目正常运转,不会有人来翻。
而且这笔融资的期限本身就说明了问题。3亿元、36个月——这是一个市政供水项目。供水设施的投资回收周期通常15到20年,特许经营期一般也是20到30年。用3年期的融资去匹配一个20年的项目,期限错配到了这个程度,说明的不是"选择了一种融资方式",而是"可用的选择已经不多了"。正常情况下,这类项目的首选是项目贷款——期限长、和现金流匹配。退而求其次选融资租赁,还是3年短期限的,好用的手段确实快见底了。3年到期后要么续做,要么借新还旧——但前提是还有通道可用。
这就是典型的双方勾兑。不是不懂,是都懂但各取所需。出租方要业务量和账面,承租方要融资额度——甚至可以说,承租方已经有点饥不择食了。双方在一个灰色地带上达成了默契。
这种默契能维持的前提是:不出事。项目正常运转,租金按期支付,没有人来查,没有人来起诉,一切维持表面平衡。
但这笔交易的本质,是为了融资而人为设计的不正常交易。它和方方面面的规定都有冲突——市政资产管理、国有资产处置、融资租赁监管、融资用途合理性,处处是风险。正常的市场化交易不需要这么多"默契",只有双方勾兑、两厢情愿才能做成。唯一的出路是到期结束:项目正常运转,租金按期支付,到期后名义价格回购,大家都好收场。
但这是把"不出事"押注在"项目正常运转"上,而项目能不能正常运转,不是交易双方能完全控制的。这是侥幸心理。
以往这种事多,因为形势好。增量时代,经济在增长,财政收入在增加,融资渠道多,监管相对宽松,侥幸成功的概率高。大家都在赌,赌赢了就是"融资创新",赌输了就是"违规案例"。
现在形势变了。存量时代,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入减少,融资渠道收紧,监管加强,侥幸成功的概率大幅下降。但交易双方还在用增量时代的思维做决策——算计利率低不低、期限短不短、担保足不足、形式合不合规,但忽略了大形势的变化。
这就是小聪明但缺乏大形势判断。微观层面算计得再精明,如果方向错了,越精明越危险。
但"不出事"不是风险消失,只是风险还没有被触发。一旦承租人现金流紧张、监管穿透加强、或者出现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这个灰色地带就会瞬间变成一个谁都说不清的困局。
五、这个模式的普遍意义
这笔交易不是孤例。过去几年,类似的灰色融资通道不断翻新:有些自创的经营权转让融资,被监管发现后很快叫停;叫停了再想个新花样出来,换个名字、换个包装、换个法律依据的解读方式;监管发现了再发文件堵住漏洞;堵住了再找新的缝隙。循环往复,几乎没有间歇。
售后回租是一个版本,经营权转让是一个版本,虚假转让—回购是一个版本,明股实债是一个版本,伪PPP是一个版本。每一个版本被叫停,都会催生出下一轮的创新。形式在变,结构在变,法律论证在变,但底层逻辑从未改变——在监管规则和地方融资需求之间,找到一条可以暂时通行的灰色路径。
这不仅仅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老故事。它背后体现的是一个更深层的结构:中央化解风险的安排与地方现实利益之间的持续博弈。
中央的诉求是清晰的——控制隐性债务增量、化解存量风险、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从43号文到新预算法,从隐性债务问责到融资租赁穿透监管,政策方向一以贯之。
但地方的约束也是真实的——财政收支压力、在建工程续建需求、存量债务滚动压力、公共服务刚性支出。这些约束不会因为一纸文件消失。当正规渠道收窄、可操作空间压缩,地方不会坐等资金缺口自己闭合,而是会在既有规则的缝隙中寻找新的通道。
于是形成了一个动态的循环:监管收紧→灰色通道被压缩→地方创新新通道→新通道运行一段时间→风险积累或被关注→监管再次收紧→再压缩→再创新……每一轮循环中,旧的漏洞被堵上,新的缝隙被找到;参与者换了一批,手法更新了几代,但博弈的结构不变。
明白了这个底层逻辑,就知道在这个阶段,类似的情况会一再出现。这个循环本身说明了一件事:仅靠堵漏洞无法终结博弈。只要中央化债目标与地方融资冲动之间的张力还在,灰色创新就不会停止——它只会被推向更隐蔽、更复杂、更难穿透的形态。而每一次创新,都在原有的风险结构上叠加了新的不确定性。
这笔供水设备售后回租,就是这个循环中最新的一个节点。它之所以值得分析,不仅因为自身的合规风险,更因为它揭示了整个模式仍在运转——参与者的理性、制度的缝隙、利益的驱动,三者叠加,使灰色通道具有自我再生的能力。
六、结论
这笔交易,表面上是一笔条件不错的售后回租融资。但它的结构建立在合规模糊地带之上——供水设备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存疑,交易实质更接近以设备之名的信用融资,双方对此心知肚明。
这不是个案,而是一种模式的表现:监管收紧与地方融资需求之间的张力,催生出一轮又一轮的灰色创新,堵了再来,来了再堵。每一次循环都产生新的风险积累,每一次创新都把结构矛盾推向更深处。
风险不在于某一笔交易会不会出事。风险在于这个循环本身——它意味着灰色地带不是偶然的失误,而是系统在特定约束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只要约束条件不变,这个循环就不会自行终止。
也因此,观察正在被使用的手段,可以判断发展走到了哪一步。早期用的是低风险、可持续的工具——项目贷款、城投债、专项债,期限长、成本低、合规清晰。这些好用的时候,没人碰灰色地带。当它们逐步受限,替代手段的风险就开始上一个台阶:明股实债、伪PPP、售后回租包装成租赁——合规上有争议但还说得过去,期限缩短,结构复杂。再往后,连这些也被堵了,剩下的手段就更极端:自创经营权转让、更短期限的通道融资、更脆弱的交易结构。每换一次手段,就是向临界点走了一步。手段的风险等级,本质上是一个压力表的读数。读数越高,说明正规空间压缩得越厉害,离客观规律不再被绕过的时刻越近。
这也是这篇分析的目的之一。对单一案例的风险揭示不是终点,而是判断整体进程的一个节点。
但这个循环也不是无限的。博弈的空间不能无限压缩。每堵一个漏洞,剩下的缝隙就更窄、更脆弱、更难支撑;每换一个新花样,期限更短、结构更复杂、合规成本更高。好用的手段一步步见底,操作空间一步步收窄,参与者能腾挪的余地越来越小。这个过程终有一个临界点——当手段穷尽到无法再制造灰色通道的时候,客观规律就不再是被绕过的约束,而是唯一可行的路径。
这个案例,从获得的融资条件和承担的风险看,已经接近空间快要耗尽的时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