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 资产计税基础不变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资产计税基础不变,租赁期间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下结合政策原文全面解析。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核心税务处理: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 要点一:折旧计提基础
售后回租的 asset,计税基础不变,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处置损失"。
? 要点二:利息扣除凭证
租赁期间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区别于本金偿还),需取得出租方开具的利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 要点三:本金偿还不扣费用
偿还的本金部分不构成企业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仅利息部分可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融资租赁公司)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承租方支付的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处理差异:企业所得税允许利息扣除,但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
? 玲姐实操建议
售后回租合同须明确利息与本金分别列示,便于税务扣除时准确归集 向融资租赁公司索取利息部分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利息才可税前扣除 资产折旧按原账面价值继续计提,不得调整计税基础,避免税务风险 增值税处理中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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