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市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切实推动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常规融资渠道
(一)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支持银行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二)强化绿色金融赋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其发行碳中和、绿色等创新型债券品种,加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债券融资支持。
二、推广应收账款质押及保理融资
(三)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融资。建筑业企业将已确认的工程项目(含PPP项目)应收账款为资产办理质押或转让,融资比例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基础资产质量合理确定。
(四)规范开展保理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保理业务,依托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等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核心企业)信用评级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切实降低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三、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五)推动核心企业信用传导。推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核心企业信用传递的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大型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合作,为分包商、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确权、融资等服务。
(六)规范开展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核心企业规范开展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具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应收账款融资当事人应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提高债权流转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引导核心企业更多采用供应链票据等工具替代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升核心企业账款支付的规范性。
四、积极开展订单融资
(七)加大项目启动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充分评估建筑业企业资信状况、项目履约能力及未来现金流基础上,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提供融资支持。
(八)推广特色金融产品。推广“政采贷”等特色金融产品。指导各级政府采购人依法按时公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鼓励引导相关供应商释放政府采购合同信用价值,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五、拓宽融资增信渠道
(九)推动担保保险增信。引导保险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为建筑业企业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贷款的增信服务。
(十)加强信用正向激励。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保函费率差别化管理,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给予费率优惠。
六、优化司法保函应用
(十一)推广诉讼保全保函。针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款纠纷诉讼、仲裁中面临的财产保全担保问题,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完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产品,支持金融机构规范开展解除财产保全保函业务,推动银法协作,提高银行保函在司法实践中的接受度。
(十二)明确司法保函适用场景。建筑业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可申请以等额司法保函替代财产保全措施,也可预先开立通过审查的大额司法保函,申请以其额度替代后续新发案件的财产保全,避免账户冻结影响正常经营。
(十三)规范司法保函审查流程。加强司法协作,建立法院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沟通机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函依法及时予以认可。
(十四)规范财产强制措施。积极开展查封、扣押、冻结必要性评估,依法规范适用涉财产类强制性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结算支付保障
(十五)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5〕7号),因工程计量、计价等存在争议,导致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的,应先行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明确无争议工程量、价款。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可作为建筑业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融资的合法有效凭证。
(十六)强化价款结算过程监管。加强对结算过程的监管,将建设单位拖延结算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因拖延结算导致建筑业企业融资成本增加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七)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支付担保,从源头保障应收账款债权安全。鼓励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积极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保证保险等担保服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八、提升融资服务效能
(十八)强化三方协作。深化“债权人(建筑业企业)—债务人(建设单位)—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三方协作。建设单位应依法配合建筑业企业办理应收账款确权,不得无故推诿拒绝。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优化内部风控模型,在尽职免责、合规操作基础上,简化审批手续,建立绿色通道。
(十九)加强信息互通。各有关部门主动推进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建筑业企业融资需求信息与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合同履约、信用评价等信息共享。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需求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推送优质企业和项目清单,促进融资供需精准匹配。
(二十)强化资金闭环管理。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严格资金用途审查,依托真实交易背景,将信贷资金直接受托支付至材料供应商或施工企业等最终收款方,严防资金挪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应依规配合确权,明确将回款路径变更为放款机构指定或认可的账户,确保回款资金定向归集,形成管理闭环。
九、加强政策宣贯落实
(二十一)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指导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构建贯穿业务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要坚持自主决策、独立审贷、自担风险原则,做实贷款“三查”,落实好还款来源,严格建筑业贷款分类,真实反映风险情况。动态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支付合规性,防止贷款挪用。积极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避免一哄而上、过度授信、多头授信。
(二十二)注重政策落地见效。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将建筑业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清理拖欠工程款等纳入相关工作评价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存在无故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拒不配合确权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由行业主管部门将认定的违约失信情况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失信记录,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整改不力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新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等方面予以限制。对落实政策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管理部门在监管评价中可予以正向激励。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6年6月3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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