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2号);
(三)《光明区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措施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4〕7号);
二、支持标准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标准:科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投资(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可按不超过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按40%、60%的比例分两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发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发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研发生产活动,符合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
(二)申报主体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时成立时间不少于一年(含)、不超过5年(含),申报主体2025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含);
(三)申报主体具备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或经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等资质(相关资质应覆盖申报主体获得股权投资至今所含年份);
(四)向申报主体投资的投资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深圳市引导基金或其一级参股子基金管理人;
2.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或其一级参股子基金管理人;
3.光明区引导基金或其一级参股子基金管理人;
4.入选2025年度清科“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五)申报主体获得的一笔投资由多个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出资时,以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的投资金额部分进行补贴;
(六)申报主体融资完成且已完成工商变更,股权结构中包含投资机构;
(七)申报主体具备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八)申报主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在线填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或经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等资质证明文件;
(四)2024年度及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日期在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合同或协议;
(六)投资机构投决报告;
(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的到账证明及有关票据;
(八)完成商事股权信息登记或股份登记有关证明文件;
(九)投资机构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投融资奖励的资金使用计划;
(十一)融资款未使用完毕的,须提供融资款资金使用计划;融资款已使用完毕的,提供所获融资款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融资款仅针对申报投融资奖励部分);
(十二)企业简介;
(十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2025年度纳税证明;
(十四)2025年度社保缴交明细清单;
(十五)办公场地为申报主体自有物业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非申报主体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需覆盖贷款合同起始日至补贴申报日;
(十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十七)承诺书;
(十八)区相关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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