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指引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03 10: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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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指引
关于发布《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指引》的通知 为规范北京市工程勘察外业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行为,压实勘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控效能,充分发挥安全服务对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委结合工作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编制《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围绕勘察设计行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核心环节,明确要求各勘察单位强化开工前安全生产培训与技术交底,规范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流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体系,旨在规范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我市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 附件: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指引 为规范北京市工程勘察外业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行为,夯实勘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安全管控,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安全检查力量向基层下沉、安全管控措施向现场落地,有效防范和减少勘察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城市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安全服务对勘察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以提高勘察设计企业安全生产质量为目的,规范勘察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培训及交底、安全生产检查全流程,聚焦勘察项目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风险辨识能力及应急处置水平,建立标准化、常态化的自查自纠安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遏制各类勘察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坚守安全生产底线,为北京市勘察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根基。 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所有类型的勘察设计项目,覆盖全市所有从事勘察作业的勘察设计企业,以及参与勘察项目作业的全体从业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师、勘探作业人员等。本指引重在规范勘察设计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交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及相关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2版)。 1.《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GB/T 50585-2019)。 2.《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安全标准》(DB11/T 2242-2024)。 为强化勘察设计行业单位安全意识,要求勘察设计企业在开工前以自查自纠为主,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为辅,自觉的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风气。勘察设计企业需在开工前辨识环境因素与危险源,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及交底;项目实施期间,由项目工程师牵头常态化自查,高风险作业由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专项检查,采用“看、问、查”排查隐患并建立“检查-整改”闭环及台账;同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确保已施工的勘察项目安全工作全程可追溯,由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定期现场核查。 勘察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项目特点、场地条件、勘察方案、勘察手段及施工工艺等因素对作业过程中的环境因素与危险源进行辨识。针对辨识的重要环境因素与危险源及相应控制措施,应组织该项目现场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及交底,参加培训及交底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师、勘探作业人员等,未参加培训及交底人员严禁进场作业。 (1)安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现场围挡、隔离带、警示标志、消防设施等防护设施的布设标准,确保配备齐全、运行有效;规范安全帽、安全马甲等个人防护装备的穿戴要求与使用场景,杜绝未按规定佩戴防护装备违规上岗。 (2)环境因素、危险源管控措施:针对项目现场辨识的重要环境因素、危险源开展安全生产管控措施进行培训及交底,明确火灾、触电、坍塌、高处坠落、地下管线损坏、机械伤害、物体打击、淹溺、车辆伤害、中暑等常见安全风险的涉险点位与控制措施,划定作业禁区及安全操作边界,严禁盲目施工、冒险作业。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针对项目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培训,明确事故上报流程、应急资源配置、应急联络方式、现场应急处置步骤,提升从业人员应急反应速度、协调能力及事故综合处置水平。 (4)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结合注册岩土工程师、司钻员、描述员等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观看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视频,年度开展不少于2次。深度剖析事故根源与管理漏洞,明确整改防控要点,杜绝侥幸麻痹思想,压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2)勘察单位应建立勘察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培训及交底档案,档案内容包含培训及交底记录、照片等材料。 (1)勘察项目现场常态化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由项目工程师牵头落实;对于《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安全标准》(DB11/T 2242-2024)附录B要求的穿越管线密集区项目、穿越重大桥梁设施项目、穿越重要建(构)筑物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风险较高项目、重点区域项目等勘察项目作业时,须安排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到场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2)勘察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开工勘察项目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范围覆盖勘察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所有关键环节,重点排查作业设备安全状态、防护措施落实、作业人员资质、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形成“检查-整改”闭环管理。 (3)勘察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需留存现场安全检查影像资料、规范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现场拍照取证,详细记录隐患状态描述及隐患类别,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并形成包含文字说明、图片(视频)的完整整改记录,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1)看:观察作业现场环境、设备运行状态、安全防护设施完整性、安全警示标识清晰度等。 (2)问:询问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认知、应急处置措施、操作规程掌握情况。 (3)查:核查人员、分包管理、现场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辨识及控制、地下障碍物核查、安全交底及应急预案、防护用品及安全设施配置、现场作业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合规性与落实情况。 为了科学性、系统性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作为勘察项目业绩审核所需的基本背景数据,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所有勘察项目须在申报前完成安全生产培训及交底、安全生产检查全部工作,并规范形成相关记录档案。同时按本指引中有关内容建立单位勘察项目安全管理台账,做好存档备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程留痕、闭环管理、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