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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和《税务师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指南》的通知(下)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5-30 18:59:29     0
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和《税务师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指南》的通知(下)

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和《税务师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指南》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服务和管理的工作部署,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广大从业人员准确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税务师事务所合规服务能力,支持纳税人税务合规建设,避免纳税人错享、误享和漏享税收优惠政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将按不同政策类别编写《税务师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经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审核后发布施行。

按照工作计划,中税协近期编写了《税务师行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税务师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指南》,现予印发。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以《税务师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为指导,加强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学习,助力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向中税协(业务发展部)反馈。

附件:

1.《税务师行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指南》

2.《税务师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指南》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6年5月25日

附件2

税务师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指南

前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并将其作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并强调“现代制造业离不开科技赋能,要大力加强技术攻关,走自主创新的发展路子”。

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政策适用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广大从业人员准确掌握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升税务合规服务能力,在税务总局相关司局指导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编写了《税务师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指南》(简称《合规指南》)。

《合规指南》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归纳出先进制造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以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实践为基础,提炼出企业错享误享加计抵减政策的风险点和风险审核查找的方法;以税收政策适用合规为目标,以税务师行业专业能力为支撑,明确了为企业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环节合规服务的执业路径,推动服务的规范化。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以《合规指南》为指导,加强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学习,支持企业税务合规建设,避免错享、误享和漏享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服务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目 录

第一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概述

一、基本规定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享受流程

(三)政策享受时限

(四)核算要求

二、正面清单

三、负面清单

第二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风险及审查

方法

一、主要风险

(一)关联交易错用加计抵减

(二)进项转出未及时足额调减

(三)出口业务错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委托加工业务错用加计抵减额

(五)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条件

(六)未实际从事制造业或销售额占比不足

(七)委托加工业务错误计入制造业销售额

二、风险的审核检查方法

(一)名单及资格的审核

(二)关联交易收入的审核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

(四)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审核

(五)委托加工业务的审核

第三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税务合规全流程服务

一、事前阶段服务

(一)行业合规性核查与辅导

(二)期间合规性核查与辅导

(三)涉税合规岗位责任体系搭建

(四)政策培训与能力提升服务

二、事中阶段服务

(一)加强日常财务核算规范管理

(二)动态监测与预警机制搭建

(三)增值税专项复核服务

三、事后阶段服务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核查

(二)政策适用性动态自查

(三)留存备查资料规范与核查

第一章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概述

一、基本规定

(一)政策内容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项优惠政策。2023 年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025 年5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该通知就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名单制定工作,有关申报口径、时间、享受时限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政策享受流程

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在文件规定时限内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重大变化的,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三)政策享受时限

对于进入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清单的,政策享受时限为: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进入名单年度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进入名单年度内到期,且未在当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进入名单年度内到期,并在当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4.进入名单年度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四)核算要求

1.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处理

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4.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情况

1)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正面清单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围绕政策适用条件,做好企业依法合规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辅导。自2023年起,每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通知,明确进入当年名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条件。进入2025年度清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进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条件。

(四)属于制造业,即企业上一年度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负面清单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围绕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活动,提示或审核企业不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形:

(一)未纳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确定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不符合条件之月起停止享受。

(三)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50%(不含增值税)。

(四)申请前36个月内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结合执业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负面清单明细事项。

第二章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风险及审查方法

一、主要风险

(一)关联交易错用加计抵减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违反“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规定,利用关联交易增加(或改变)开票(或取票)主体,将只能由1个主体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人为由2个以上主体重复加计抵减;或者将不具备加计抵减资格的主体取得的进项税额,人为由具备加计抵减资格的主体申报加计抵减额。

案例一:乙公司为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同时为甲公司全资子公司。在乙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后,甲公司在无合理商业目的情况下,将原自行采购的原材料转至乙公司采购后再转销给甲公司。乙公司在计算加计抵减金额时未扣减此部分关联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

(二)进项转出未及时足额调减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企业发生按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情形,转出进项税额后,未及时调减或未足额调减加计抵减额;或者加计抵减资格到期的企业,在转出加计抵减期间进项税额时,未追溯调减对应的加计抵减额。

案例二:A公司为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2025年3月A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制造,当月按适用政策申报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5年9月A公司将3月购进的原材料中部分用于食堂改造,相应增值税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但在计算加计抵减金额时未进行相应调减处理。

(三)出口业务错用加计抵减政策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出口企业有出口免抵退或出口免税销售额,但对应的进项税额全额计提加计抵减,未剔除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或者企业存在出口应征税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按内销计提加计抵减额,存在超额计提风险;或者纯出口企业违规计提加计抵减额。

(四)委托加工业务错用加计抵减额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企业委托其他加工企业开展加工业务,未按正常业务取得加工费专用发票,而是抵扣原材料的同时将原材料开具发票销售给受托加工企业,再回购加工后的产成品取得购进货物的进项发票抵扣,从而重复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虚增加计抵减额。

案例三:A公司为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有部分工艺需要委托B公司进行加工,A公司和B公司未按委托加工业务进行签约,而是直接将需要加工的原材料全部销售给B公司,并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完成加工后再全部返销给A公司,A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并申请了加计抵减政策,A公司通过销售-回购模式虚增进项税额,重复计提加计抵减额。

(五)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条件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者实际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违规计提加计抵减额。

案例四:A公司2023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2024年A 公司受到市场转型和同类产品大量涌现的冲击,202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到40%,虽然2025 年时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尚在有效期内,但已无法达到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的标准。

案例五:B公司2023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产品在市场处于领先地位,2024年销售额也从原0.90亿元突破到2亿元以上,但企业在2024年的研发投入并未相应增长,同时在产品定型且已可批量生产的情况下仍将技术微调的费用计入“研究开发费”,虚增研发支出。2025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尚在有效期内,但近三年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已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

但上述A、B公司在2025年仍然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违规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六)未实际从事制造业或销售额占比不足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企业名义为制造业,实际未从事制造业或者制造业销售额占比未达到50%(不含),但错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六:A公司为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自身开展生产、制造、销售产品,同时兼营为其他企业提供设计、咨询、安装等综合业务。随着产品不断成熟,企业年度收入中服务业收入占比已实际超过产品制造销售收入,但A公司仍然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了加计抵减政策,将设计、咨询、安装等综合业务收入全部计入制造业销售额,增加销售额占比,错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七)委托加工业务错误计入制造业销售额

此类风险是指部分企业将委托加工产品销售收入错误计入制造业销售额,扣除该部分销售额后,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实际未达到50%(不含),错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七:A公司为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即自身生产、制造、销售产品,同时也开展为其他企业提供委托加工和设计、咨询等综合业务。有部分工艺需要委托B公司进行加工,A公司和B公司未按委托加工业务进行签约,而是直接将需要加工的原材料全部销售给B公司,并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完成加工后再全部返销给A公司,A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并申请了加计抵减政策,A公司将委托加工收入计入制造业销售额,增加销售额占比,错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二、风险的审核检查方法

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人委托,为先进制造业企业提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合规服务时,应根据委托协议需求,围绕行业情况、公司架构、业务模式、政策法规等因素,制定资料的收集范围、口径及文档格式等,明确需审核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财务数据、税务申报数据、内部管理信息、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情况、实操惯例和风险接受程度等。可以通过资料采集、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收集与加计抵减项目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税务师事务所应委派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涉税服务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但不限于本《合规指南》提出的主要风险环节,对受托人委托的加计抵减项目进行审核,以判断、证明其申报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或对受托人拟申请的加计抵减事项进行合规审核。重点围绕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工信部门公布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的名单、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应税关联交易、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委托加工业务、经营出现重大变化不再继续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等方面开展审核。

(一)名单及资格的审核

1.主要审核点

1)申报主体资格

①委托人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委托人从事的制造业是否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门类;

③委托人是否纳入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

2)高新技术资格

①委托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委托人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三项指标数据比例是否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2025年度新增规定)。

3)税务管理是否合规

①委托人近36个月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因虚开发票、骗税等行为进行处罚以及是否存在两次以上的偷税处罚;

②委托人纳税信用是否正常。

2.主要审核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从事的制造业是否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门类证明、委托年度纳入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证明。涉税服务人员应对取得的上述资料通过公开信息进行查询并确认。

2)涉税服务人员应索取委托人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三项指标数据(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数据、科技人员名单、研发费用支出数据),并对取得的数据进行测算,核实比例是否达标;

3)核查委托人纳税信用是否正常,向委托人索取近36个月税务机关检查通知和处理结果信息资料,核对是否存在虚开发票、骗税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两次以上的偷税处罚。

(二)关联交易收入的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涉税服务人员在检查企业加计抵减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事项。

1.主要审核点

1)是否存在总分机构或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等关联企业;

2)纳入加计抵减名单后,是否与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应税交易并取得进项税额;

3)纳入加计抵减名单后,是否与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关联交易且无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

4)对已取得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对“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进行了处理。

2.主要审核流程

1)企业基本情况审核

审核前,与企业财务、业务、法务等部门开展调研,全面掌握企业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分支机构分布、业务范围、经营模式、收入构成、账务处理、税务申报等信息。重点确认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含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明确后续审核重点与范围。

2)总体经营情况审核

收集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资料,收集企业股权架构、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通过上述资料审核,判定企业关联交易情况、数据及占比。

3)主要业务审核

调取企业税务登记信息,重点核查经营范围明细;审核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业务合同,对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开具、账务处理及申报数据进行统计及核查,确认是否在纳入加计抵减名单后,与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应税交易并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存在与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重塑业务交易且无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对已取得总分机构、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对“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进行了税务处理和申报。

3.主要审核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备案文件。

2)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包括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证明、分支机构收入核算说明。

3)关联交易数据、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账务处理等;

4)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加计抵减申报数据。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涉税服务人员在审核企业加计抵减时,应重点关注进项税额转出事项。

1.主要审核点

1)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判断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审核企业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是否有进项转出金额(剔除增值税留抵退税和留抵抵欠),需重点关注加计抵减金额是否也作出了相应调减,是否填写了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本期调减额”。

2.主要审核流程

1)确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实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及该进项税额对应的业务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判断企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已经全部转出。

2)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确认

对企业购入的材料、产品等后期用途进行审核,有无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有无出现非正常损失等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审核企业是否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审核企业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转出金额与附表四加计抵减金额之间的数据关系。

3.主要审核资料

1)各类购入的交易合同、发票等。

2)企业支出明细账、台账及原材料、产品等内部转出数据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3)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以及相关计算底稿和涉税台账。

(四)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审核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涉税服务人员在审核企业加计抵减时,应重点关注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事项。

1.主要审核点

1)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境外交易客户,是否发生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

2)重点关注企业增值税申报数据和出口报关单信息,是否申报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是否有出口应征税报关单信息。

3)对于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拆分。

2.主要审核流程

1)查看与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相应进项税额是否违规计提加计抵减额,包括加计抵减“本期发生额”未剔除,或者全额计提的“本期调减额”未调减。

2)对于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了拆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主要审核资料

1)客户所属国名录;

2)结售汇和汇兑损益科目,检查企业是否有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3)增值税科目明细账;

4)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以及相关计算底稿和涉税台账。

(五)委托加工业务的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规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涉税服务人员在检查企业加计抵减时,应重点关注企业委托加工事项。

1.主要审核点

1)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向同一企业销售原材料、半成品的同时,后期又购入产成品的情况。判断购销业务是否为实质委托加工业务,是否通过人为改变交易模式导致虚增原材料对应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额;

2)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2.主要审核流程

1)查看上下游企业目录清单及购、销情况;

2)核实同一家企业前期委托加工业务的销售额,与享受加计抵减年度相比是否出现重大偏差;

3)核实同一家企业的收入、成本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的性质,企业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委托加工情况;

4)企业是否将委托加工业务销售额确认为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3.主要审核资料

1)购销客户名录;

2)原材料及产成品进出库记录;

3)增值税科目明细账;

4)企业销售收入明细账、委托加工收入明细账;

5)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以及相关计算底稿和涉税台账。

第三章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税务合规全流程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为企业提供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服务时,应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资格+名单+比例”政策管理特点,按照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即政策适用评估为事前阶段,数据计算预申报为事中阶段,申报后阶段性检查复核为事后阶段。协助企业构建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合规管理体系,防范企业违规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风险,保障企业精准、合规享受政策。

一、事前阶段服务

税务合规事前阶段,是指在企业开始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之前的环节。这一阶段的服务内容:一是对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提升企业办税人员合规意识和业务能力;二是指导企业在事前建立税务合规服务的内容、流程和要求,增强后续操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三是根据企业的委托,对企业投资方案、经营模式、财务核算等方面提出税收方面的专业建议,帮助企业形成在税务合规基础上的有效决策。这一阶段的服务目标:从源头上为企业税务合规奠定扎实基础,提升企业税务合规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企业在申报享受优惠前,需全面核查政策适用条件,精准匹配享受资格,避免错享、漏享。

(一)行业合规性核查与辅导

协助企业对照当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进入当年名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条件,上一年度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是否在50%(不含)以上。若涉及多种业务经营需提前规划,准确划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业务收入。

辅导企业使其获取的高新技术资格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应确保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等各项规定符合要求。

(二)期间合规性核查与辅导

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辅导企业纳入各省级工信、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确定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通过提供政策合规咨询等服务防范企业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偷税行为。

(三)涉税合规岗位责任体系搭建

协助企业明确涉税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建议企业配备专业财税人员负责加计抵减政策核算、申报及资料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专人跟进机制,由专人负责跟踪税收政策更新、优惠资格维护、留存备查资料保管等工作,确保责任到人。

(四)政策培训与能力提升服务

组织企业财税人员、相关负责人开展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专项培训,内容涵盖最新政策及解读、优惠适用条件、财务核算规范、申报流程、留存备查资料、后续管理要求及风险防控重点等;定期推送政策更新信息,协助企业相关人员提升政策理解与实操能力,避免因政策不熟悉、操作失误导致合规风险。

二、事中阶段服务

税务合规事中阶段,是指企业税务处理的财务核算与纳税申报阶段。这一阶段的服务重点:一方面是要持续做好企业的税务咨询,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处理各环节涉税事项;另一方面,指导企业开展税务合规动态监测,确保企业政策适用的持续合规。

(一)加强日常财务核算规范管理

协助企业建立加计抵减独立核算制度,辅导企业在账务处理中单独归集与加计抵减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及进项税,确保财务数据与业务实质一致,避免与其他业务混同核算。

指导企业完善先进制造业收入确认和管理的内部体系,单独归集和留存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凭证资料,比如合同、发票、物流单据、服务成果证明、资金收付凭证等,证实企业相关收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企业在收入确认方面出现问题。例如,严格统计和区分总、分支机构以及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应税交易,对外委托加工支付加工费用,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二)动态监测与预警机制搭建

辅导企业通过信息化和数字化工具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按照月(季)度对各项指标占比进行测算。在测算过程中,如果发现核心指标占比可能无法达到政策规定的标准,及时发出预警提示。

针对监测中发现先进制造业销售收入占比不达标等情况,及时分析原因,提供应对方案,调整业务结构,加大制造业的投入和发展力度,确保自身在政策适用过程中始终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提前终止优惠适用,防范错误享受优惠行为。

跟踪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收政策并及时动态更新,为企业传达政策调整信息,辅导企业同步调整核算方式、业务布局等,确保政策适用始终符合最新要求。

(三)增值税专项复核服务

为企业提供增值税月(季)度专项复核服务,帮助企业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确保优惠适用等填报内容与政策要求一致,防范因填报错误导致违规风险;协助完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流程规范,提醒企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事后阶段服务

税务合规的事后阶段,是指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后的税务合规管理环节。这一阶段服务的重点内容:一是协助企业做好享受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的归档管理;二是基于企业自身管理要求或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需要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风险检查的,按照本《合规指南》第二章提供的风险审核检查方法继续排查;三是对于风险排查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及企业管理要求进行纠错整改,实现税务合规。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核查

在政策适用整个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是核心要素。涉税服务人员应协助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要求的研究开发费数据计算、核心目标、人员界定、直接投入、折旧与摊销费用等方面与财务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加计扣除的标准和要求的差异进行分析。帮助企业积极构建并不断完善针对各个口径的加计抵减数据自查制度,同时对以前年度已享受优惠开展自查工作。

1.准确把握研发费用核算口径

协助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核算并分别统计各个口径的研发费数据。

2.把握收入确认口径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协助企业单独区分制造业与非制造业收入并归集和留存相关证据资料,如统计表、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证实企业制造业收入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避免在收入确认方面出现问题。

3.研发人员等方面口径确认

协助企业对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产品(服务)范围等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规定做好日常评估和管理。

(二)政策适用性动态自查

协助企业跟踪税收政策及当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变化,核查政策变动后企业是否仍符合优惠适用条件;如政策调整导致企业已经不再符合要求,应提醒企业及时终止优惠享受,调整财务核算与纳税申报。

(三)留存备查资料规范与核查

协助企业对照优惠政策要求,全面梳理留存备查资料,确保资料完整、规范、可追溯,留存期限严格符合自申报期结束“保留10年”的规定,不得擅自损毁、隐匿或篡改资料。

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应留存以下备查资料:

1.基础资料

1)企业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名单证明资料;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

4)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或信用报告:近36个月无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2次及以上行为的税务证明或信用报告。

5)其他与加计抵减扣除相关的业务资料。

2.财税资料

1)企业上一年度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明细及合计资料,企业上一年度全部销售额明细及合计资料;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

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提供从事制造业业务和总销售额明细、合计及比重;

2)企业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明细及合计金额、进项税转出明细及合计金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等资料信息;

3)总、分支机构和同一控制下的公司间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

4)委托加工后回购的半成品、产成品应税交易加工费和26

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等。

3.其他资料

先进制造业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重大变化的,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官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被誉为中国历史之父的是( )?

左丘明       司马迁

班固       班超
上期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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