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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最新通知!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春天来了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5-27 18:34:57     0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通知!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春天来了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全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定下基调。

总体要求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两个毫不动摇”,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稳投放、优结构、提质量、可持续”,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增强服务精准度

金融机构要主动融入各地工作机制,依法合规用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完善授信审批模型,为企业准确画像,更好支持诚信经营、信用良好小微企业融资。结合各地产业集群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方案,着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完善信贷供给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一视同仁向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得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设置针对所有制的差别化条件。

优化信贷结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科技和创新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小微和民营外贸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提升资产质量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线上、线下并重,加强科技赋能,提升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授信评审及风险管理水平。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银税互动”,充分挖掘涉税数据价值,加强数据多维交叉核验,及时迭代贷款模型,提升纳税诚信企业金融服务效能。

强化监管引领

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内外部数据和科技手段运用,强化数据思维,增强技术力量,提升数智化分析能力。

凝聚协同合力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协同做好各类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行动。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推动深化“银税互动”工作落实,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

与往年相比,《通知》最显著的变化在于不再设定全国统一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硬性考核指标(如以往常要求的“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取而代之的是,监管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着力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信贷供给,实现贷款“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增速指标的淡化,不是支持的弱化,而是导向的优化。那么,如何将这一顶层设计转化为基层实践?

从“看抵押”到“看信用”

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核心症结在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看不清企业的真实信用轮廓,只能依赖抵押物进行“防御性放贷”。《通知》对此给出了明确指引:要“依法合规用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完善授信审批模型,为企业准确画像,更好支持诚信经营、信用良好小微企业融资。”这意味着,监管层正在推动银行从“看抵押”转向“看信用”,从“被动授信”走向“主动画像”。

但在传统供应链金融中,大量真实贸易形成的应收账款分散、非标,无法被标准化估值,中小供应商手握“白条”却难以变现。以供应链票据为代表的工具,提供了一个破局的方向,它能够将企业的真实交易转化为可验证、可融资的信用资产,使核心企业信用沿产业链层层穿透,让小微企业不需要以自身有限的抵押物去申请贷款,而是凭借真实交易关系和链上信用积累获得低成本资金。

从“规模导向”到“产业精准滴灌”

《通知》提出“结合各地产业集群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方案,着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意味着小微金融的“主战场”正在从泛泛而谈的普惠投放,转向深耕产业、服务集群的精准滴灌。对于那些扎根于产业集群、以真实交易为信用基础的企业而言,政策的指向极为明确--你们的信用资产,应当被看见、被定价、被融资。

实践中,已有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服务平台合作,如沂链通针对特定产业(如线缆产业,建工行业)推出以供应链票据为载体的融资解决方案,帮助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提升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平台基于个体工商企业“反向开票”模式的探索,让小微企业不再是被动等待结款的弱势方,而是成为可以主动“签发”信用的市场主体,从而获得更公平的金融资源获取通道。

让金融资源在产业最需要的地方

释放最大效能

《通知》的深层逻辑清晰而务实:取消硬性增速指标,不是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要求,而是把考核的“指挥棒”从“贷了多少”拨向了“贷给了谁、贷得怎么样、企业能不能持续健康发展”让真正有融资需求、有真实交易、有信用基础的企业获得及时充分的支持,让金融资源在产业最需要的地方释放最大效能。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金融机构转变理念,更需要产业场景中的真实经营被有效表达和验证。当每一个真实的订单、每一次稳定的履约、每一笔诚信的交易都能转化为可验证的信用资产,小微企业的融资之路,才能真正越走越宽。

以下《通知》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实现“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两个毫不动摇”,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稳投放、优结构、提质量、可持续”,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助力经济持续稳中向好,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

二、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

(一)巩固工作机制成果。各级派出机构要积极推动当地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完善常态化线上对接渠道,因地制宜组织线下集中走访活动,提升金融服务直达性、可得性。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开展重点领域小微企业融资对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完善跨部门“联合会诊”机制,协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二)增强服务精准度。金融机构要主动融入各地工作机制,加强金融政策宣传,推介产品服务,拓宽客户覆盖面。聚焦科技、外贸、消费、养老、绿色、农业等领域,加大精准走访对接力度,提供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依法合规用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完善授信审批模型,为企业准确画像,更好支持诚信经营、信用良好小微企业融资。结合各地产业集群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方案,着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促进信贷业务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信贷供给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定位、错位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健全多层次、差异化的小微企业金融供给体系。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增强小微企业金融供给的区域协调性,强化对服务薄弱地区的支持。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服务中小企业的定位,提升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积极支持当地小微企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一视同仁向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得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设置针对所有制的差别化条件。

(四)稳定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信贷供给,实现贷款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各金融监管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筹指导,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

(五)优化信贷结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科技和创新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优化消费领域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产品,支持构建多元化消费场景,助力提振消费扩大内需。加大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助力扩大民间投资。强化小微和民营外贸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增加小微企业法人贷款投放,做好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支持,有效落实续贷政策,更好满足小微企业金融需求。鼓励开发适合“两司两员”等新就业群体实际融资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的信贷产品。

(六)提升资产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线上、线下并重,加强科技赋能,提升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授信评审及风险管理水平。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强化资产质量监测分析,做实贷款风险分类。加强续贷管理,真实、准确反映续贷资产质量。保障和倾斜核销等处置资源,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

(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拓展“信贷+”综合服务能力,积极满足小微和民营企业多样化金融需求。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增强业务发展可持续性。积极参与“银税互动”,充分挖掘涉税数据价值,加强数据多维交叉核验,及时迭代贷款模型,提升纳税诚信企业金融服务效能。坚持自主经营,严格规范、审慎开展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落实自主风控要求,不得将核心环节外包,切实增强自主服务能力。

(八)强化资源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内部资源适当倾斜,在信贷配置、绩效考核、人员配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大、风险管控较好分支机构的奖励激励,有效调动基层机构和员工积极性。切实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政策,细化尽职标准和免责情形,完善实施细则,加强政策宣贯,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信贷人员,原则上免除相应责任。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将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纳入内部绩效考核。

四、加大保险服务供给

(九)健全管理机制。保险公司要完善专业化服务机制,立足自身优势特点,加强战略规划,加大内部资源投入,建立专业的人才队伍,有序有效推进业务发展。改进风险管理和产品定价模型,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发条款简便、价格合理、投保便捷、理赔便利的产品,增强小微企业保险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进一步夯实数据统计基础,明确数据管理归口部门及责任人,加强系统建设,全面反映小微企业保险业务情况。

(十)拓宽服务领域。保险公司要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特点的财产保险产品,帮助其应对生产经营、科技研发等环节中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为小微企业提供稳定预期和安全保障。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的人身保险产品,满足小微企业主、员工在意外、健康、养老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筑牢风险防护网。推动对“两司两员”等新就业群体普惠保险试点工作。支持结合地方经济特色推出专属保障方案。各级派出机构要积极推动优化保险供给,扩展保险服务覆盖面。

五、发挥金融政策效能

(十一)强化监管引领。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内外部数据和科技手段运用,强化数据思维,增强技术力量,提升数智化分析能力。定期分析辖内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强化风险研判,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现场检查,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政策要求,合规稳健经营。做好数据抽查核实,指导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

(十二)凝聚协同合力。各级派出机构要用足用好各项改革举措,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推动完善风险分担、补偿等政策。抓好政策传导落实,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用好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等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协同做好各类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行动。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推动深化“银税互动”工作落实,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发挥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作用,协同推动建设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及时推送辖内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投融资对接服务力度。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各级派出机构、金融机构要加大成效总结和宣传,推动金融服务渠道和惠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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