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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专题培训看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01 11:38:55     0
以案说法:从专题培训看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
  近日,受邀为某国有企业顾问单位开展了一场题为"民法典视角下国企违规经营的高危风险"的专题法律培训。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这并非偶然——近年来相关国有资产损失案件频发,监管追责力度持续加大,《民法典》的实施又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适用框架。本文以此次培训内容为基础,简要梳理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

一、融资性贸易:形式合规下的资金套利

    融资性贸易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监管与司法实践中对一类交易模式的概括——以买卖合同为外观,以企业间资金拆借为实质。其典型的交易结构包括三方循环贸易、托盘贸易和委托采购等形式。

    在培训中,从一个典型案例讲起:A公司与国企B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同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C公司又将同一批钢材回售给A公司。三份合同标的物完全一致,资金在极短时间内完成闭环流动。B公司既无实物交割记录,亦无法提供有效的货权凭证。这一看似"完美"的交易闭环,实则是以贸易之名行借贷之实的典型操作。

    这类交易之所以在国有企业中屡禁不止,根源在于其表面的"双赢"逻辑:对国企而言,在无需实际参与货物管理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固定收益,形式上完成了经营指标;对融资方而言,则绕过了金融监管,获得了低成本的资金渠道。然而,正是这种对"形式合规"的过度依赖,为日后爆雷埋下了伏笔。合同、发票、货单齐备,审批流程看似规范,却掩盖了交易本质上的虚假性。

二、《民法典》第146条:穿透审查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穿透式审查"的基本原则。法院不再仅审查买卖合同文本的表面完备性,而是深入追问交易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融资性贸易场景下,买卖双方均明知并无真实货物交付的意图,其签订买卖合同的共同意思表示系虚假的,因此该买卖合同归于无效。

    而对于隐藏在买卖合同背后的借贷行为,其效力则需另行判断。若该借贷行为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同样面临无效的风险。由此,国有企业作为出资方,依据买卖合同追索货款、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路径被彻底阻断。这正是培训中反复强调的核心理念:法律不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交易安排。

实务争议:“能否通过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来保障资金安全”?答案是难以实现

    买卖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其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随之失效。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双方互负返还义务,而非违约赔偿逻辑。

三、担保落空:主合同无效的连锁反

    融资性贸易的另一重风险在于担保体系的全面瓦解。在业务实践中,为促成交易,融资方往往安排多重担保措施——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以上游企业资产设定抵押。不少国企从业人员因此心存侥幸:即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尚有担保可以兜底。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原则意味着,主合同(买卖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担保人不再承担原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或抵押担保责任,仅在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范围通常远小于原担保金额。

四、追责的"长尾"

      除了民事层面的财产损失,融资性贸易还可能触发相关从业人员的个人追责风险。

    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融资性贸易已被明确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且实行终身追责。这意味着,一笔多年前签批的融资性贸易,一旦在其后爆雷,签字人、审批人仍将面临组织处理、经济处罚乃至纪律处分的后果。

    融资性贸易还可能触发刑事追责。若涉及虚构贸易背景、伪造货权单据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融资性贸易绝非“灰色地带”的业务创新,而是可能引发刑事后果的法律红线。
    对国有企业而言,正视融资性贸易形式背后的实质风险,不仅是合规经营的底线要求,更关乎国有资产安全与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在国资监管持续强化、司法审查趋于穿透的背景下,以“走单走票不走货”模式粉饰业绩的行为已无空间。

结语

    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本质上是"形式合规"与"实质合法"之间的裂隙被不法利用的结果。《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确立的穿透审查原则,堵住了以虚假意思表示规避法律规制的路径,也向国有企业发出了明确的警示:合同的表面完备已不足以抵御法律风险,业务实质的合法合规才是安全的根本保障。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不仅关乎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关乎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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