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1日,刘某送外卖返回店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8年10月,刘某以某餐饮大运城店为用人单位向某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县人社局认定刘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某餐饮大运城店不服某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某餐饮大运城店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某县人社局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某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某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经某县人社局经补充调查,某餐饮大运城店的经营者刘某某(乙方)于2017年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加盟合约》,该合约第十九条第5项约定,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门店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乙方作为法定代表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应承担所有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某餐饮大运城店的诉讼请求。某餐饮大运城店提出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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