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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服讲堂 | 合肥法院公布餐饮行业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5-24 09:43:17     75

某餐饮大运城店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1日,刘某送外卖返回店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8年10月,刘某以某餐饮大运城店为用人单位向某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县人社局认定刘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某餐饮大运城店不服某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某餐饮大运城店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某县人社局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某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某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经某县人社局经补充调查,某餐饮大运城店的经营者刘某某(乙方)于2017年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加盟合约》,该合约第十九条第5项约定,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门店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乙方作为法定代表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应承担所有责任


后刘某某又与合肥某餐饮公司签订《品牌加盟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关系。

2018年4月1日刘某与某餐饮大运城店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刘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200元。合同首尾印章显示用人单位(甲方)为某餐饮大运城店,但经鉴定该合同的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刘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某餐饮大运城店的员工工资由安徽某餐饮有限公司从收取某餐饮大运城店营业额的48%及原材料等货物的成本和服务费中,代为支付。刘某的打卡记录显示其工作地点为某餐饮大运城店并接受其考勤管理。
某县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的受伤为工伤,某餐饮大运城店为其用人单位。某餐饮大运城店不服上述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某餐饮大运城店的诉讼请求。某餐饮大运城店提出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本案涉及特许经营加盟模式下经济新业态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确立认定劳动关系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场所、日常考勤打卡、管理者、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工资的实际发放主体等因素综合考虑。经济新业态下对劳动关系的正确认定,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对此,应当把握劳动关系的实质要素与核心要件,综合分析职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从属性劳动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经济新业态用工方式的改变而受到漠视,从而游离于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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