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大数据局,市委组织部、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1836号)要求,优化我省数据产业发展环境,加大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力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数据企业入库培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大数据局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数据企业入库培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据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培育壮大我省数据产业,有序开展全省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加快发展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从事数据相关处理活动的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6类企业。
第三条 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原则,充分落实“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最大化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动态管理。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四条 申报入库的企业应当从事下列一类或多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满足相关能力条件:
(一)数据资源企业。凭借行业领先或资源优势,依法依规掌握大量或关键行业类、互联网数据资源,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通过开发利用、数据治理等方式自行或对外提供数据资源支持的市场主体。其中,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应具备一定规模,互联网平台应具备一定数据采集、分析能力。
(二)数据技术企业。围绕数据采集汇聚、标注加工、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环节,提供算法工具、系统工具或产品化解决方案的市场主体。
(三)数据服务企业。面向数据流通交易,提供业务咨询、交易撮合、合规服务、数据资产管理、金融服务等非技术性平台运营、中介服务或增值业务的市场主体。
(四)数据应用企业。聚焦一二三产业及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创新开发利用企业或行业沉淀数据、公共数据,赋能生产、生活以及城市治理模式创新的市场主体。
(五)数据安全企业。面向数据大范围、高速度、高通量流通安全保障,提供智能化数据安全与可信流通利用管理、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
(六)数据基础设施企业。围绕数据高效流通利用、安全可信交换,提供网络设施、算力设施、流通利用设施等一系列硬件产品、服务解决方案的市场主体。
第五条 申报入库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原则上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注册成立不满一年的,如符合其他条件且获得市级数据主管部门推荐,可按程序申报。
(二)企业具备从事数据相关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人才和技术支撑等。除数据资源企业外,其他类型数据企业应拥有相关项目业绩,其中,数据技术企业应取得数据类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或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三)企业法人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六条 数据企业入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一)主动发现。山东省大数据局根据入库条件,通过动态监测初步筛选全省数据企业,并向各市数据主管部门下发属地数据企业初筛名单。
(二)企业申报。以“邀约制+自主报名”为主要方式,各市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完善企业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
(三)市局推荐。各市数据主管部门核实县(市、区)提交的企业申报信息,统一推荐至山东省大数据局。
(四)入库公示。山东省大数据局审核确定拟入库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登记入库,颁发数字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属地市级数据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查证无问题后按流程登记入库。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山东省大数据局负责统筹管理全省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组织开展数据企业动态发现工作,分批次做好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定期公示数据企业入库名单。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做好属地数据企业入库工作,宣传、引导、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申报入库。鼓励各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创新企业支持政策,推动数据企业发展壮大。
第九条 入库数据企业经所在地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线更新入库相关信息。
第五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 对数据企业给予下列培育扶持措施: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相关资金、各类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申报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省级“算力券”奖补、数据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奖补、“数据要素×”创新应用项目等奖补政策。
(四)面向数据企业遴选发布数字化应用场景和机会清单,鼓励数据企业参加“数据要素×”大赛、典型案例征集等活动。
(五)支持数据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监管、医疗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地理空间等重点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支持中小企业用数创新。
(六)鼓励创新型中小数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依托产业集群建设,集聚各类优势资源,支持构建有利于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的生态体系。
(七)组织银企沟通对接活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为数据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等金融服务。
(八)支持数据企业依托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加大紧缺型、引领型高端人才引育力度,支持数据企业人才参加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支持数据企业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具备条件的推荐备案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九)构建政策工具箱,梳理数据企业相关支持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定期推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入库数据企业在申报或经营过程中若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入库资格并予以公示,2年内不得申报数据企业入库。
(一)在申请入库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应当取消入库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已入库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所在地数据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山东省大数据局结合实际为企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或取消其入库资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的,一经发现,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数据企业入库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数据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本部门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工作职责,相关工作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入库工作,应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的前提下,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界定的数据企业准入类型与业务领域,拟申报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实际,申请相应的企业类型入库,山东省大数据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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