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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有哪些规定?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5-15 11:52:39     0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有哪些规定?

(周律有说法:这是周舟律师长期研究政府采购法,深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实践的心得之八,专门介绍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到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哪家强?请看法律服务产品说明书(6)首席仲裁员与边裁的关系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市场主体篇(4)政府采购质评审因素篇(2)—评审因素的设定与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在哪里展开?为什么质疑要从采购活动的源头——采购需求开始?政府采购质疑应从何时开始?政府采购质疑的时间节点和要点政府采购质疑可以延伸到哪里?对验收和履约评价提出质疑从何着手?政府采购中询问与质疑的区别与联系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有哪些法律规定?

周舟

关键词:政府采购  资格条件

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1.《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4.《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九条 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实施歧视性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

   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6.《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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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舟律师三十八年执业经验,拥有律师系列高级职称二十年,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睿智通透,专业高效。精通处理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的法律事务;擅长解决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民商事案件和婚姻家事案件。周舟律师还受聘担任武汉、宁波、景德镇、揭阳、中卫、阳江、东营、益阳、漳州、唐山、咸宁、吉安、聊城、汕尾、临汾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多渠道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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