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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电力公司、刘某等骗取贷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
引言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融资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界定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其中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核心,便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皖刑终 90 号安徽某电力公司、刘某等骗取贷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典型刑事二审案件。
该案中,涉案单位及行为人通过虚构应收账款质押等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 1.72 亿余元融资贷款且案发前未能偿还,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而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进行综合审查后,作出了罪名及量刑的改判。
本案的审理不仅厘清了骗取贷款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标准,也为司法实践中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思路与参考范例,对于准确界定企业融资中的刑事犯罪边界、平衡金融市场监管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安徽某电力公司、刘某等骗取贷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
——骗取贷款行为主观目的判定
基本案情
刘某先后于2004年12月3日、2006年8月29日注册成立安徽某电力公司和安徽某电气公司。2017年11月8日,安徽某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刘某周;2018年7月4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某电力设备公司。刘某是上述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安徽某电气公司、安徽某电力公司以虚假应收账款作质押各自与某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了8000万元保理融资贷款协议;安徽某电气公司以欺骗手段与某融资公司签订2000万元借款协议,最终导致实际到账的资金17260.964775万元无法偿还。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皖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安徽某电力设备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胡某杰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王某锋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游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刘某锋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责令被告单位安徽某电力设备公司退赔某融资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某银行合肥分行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零六万六千八百五十五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财务报表、报销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原审被告单位安徽某电力设备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2日作出(2021)皖刑终90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三、四、五、六项,即对胡某杰、王某锋、游某、刘某锋的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二、七项,即对上诉单位安徽某电力设备公司的定罪量刑、上诉人刘某的定罪量刑、责令上诉单位安徽某电力设备公司、上诉人刘某退赔经济损失以及财务资料处理部分。三、上诉单位安徽某电力设备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上诉人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五、责令上诉单位安徽某电力设备公司退赔某融资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退赔某银行合肥分行经济损失7642.5256万元;责令安徽某电力公司退赔某银行合肥分行经济损失7618.439175万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财务报表、报销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两公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贷款1.72亿余元未予偿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经查,两公司在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1.72亿余元贷款过程中,确系使用欺骗手段,且至案发未予偿还。但根据在案证据,两公司骗取上述贷款存在以下情况:一是从两公司所借金融机构贷款用途来看,绝大部分用来还款和生产经营,这种模式从2015年以来一直未有变化,偿还企业因经营所欠债务是为了企业的存续,是广义上的生产经营;二是从两公司还款能力来看,案涉贷款发生于2016年底至2017年底期间,两公司在案涉贷款发生前后还有实际生产经营行为以及实际投资项目;三是从案涉贷款发生时两公司的资债结构来看,专项审计报告反映贷款发生前一直到2017年9月,两公司结合在一起的资债结构基本平衡;四是从还款意愿来看,两公司之前对其向某融资公司和某银行合肥分行两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一直在归还,虽然案涉1.7亿余元贷款至案发时没有偿还,但没有证据证明两公司有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逃避还款行为。另外,案涉贷款发生前两公司确已出现经营亏损的情况,两公司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仍在借入资金,维持生产经营,试图改善经营状况。综合考察上述五个方面情况,原判认定两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充分。
两公司虽无非法占有目的,但两公司分别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夸大公司经营规模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进而以虚假的应收账款作质押等方式骗取银行发放贷款,获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后至案发1.72亿余元未予偿还,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骗取贷款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二审法院最终以骗取贷款罪定性作出前述判决。
裁判要旨
使用欺骗手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要综合考量企业有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实际投资项目、资债结构及所贷资金的大部分用途等情况,不宜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客观结果而认定企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入库编号:2024-04-1-1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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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服务清单
第一部分 案件初步接洽与法律评估
1. 案件基本事实接待问询与信息收集
2. 涉案行为法律定性与罪名分析
3. 对应罪名构成要件及追诉标准释明
4. 案件潜在刑事风险与法律后果评估
5. 个性化法律服务方案定制与沟通确认
6. 法律服务委托手续办理与权责明确
第二部分 侦查阶段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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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请调取有利证据、排除非法证据
7. 跟踪侦查进展,及时向家属反馈案件情况
8. 为嫌疑人及家属提供侦查阶段合规指引
第三部分 审查起诉阶段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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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见当事人核实案卷关键事实与证据
3. 案件证据效力、事实认定全面分析
4. 出具案件定性及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
5. 与公诉机关沟通不起诉、量刑情节等事宜
6. 协助当事人办理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7. 申请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有利证据
8. 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协商量刑建议
第四部分 审判阶段专项法律服务
一审阶段
1. 制定庭审辩护策略(无罪/罪轻/量刑辩护)
2. 撰写庭审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词
3. 出庭参与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
4. 当庭发表辩护意见及最后陈述辅助
5. 与审判机关沟通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6. 协助当事人参与庭审调解、和解事宜
二审/再审阶段
1. 一审/生效判决法律分析与上诉/再审可行性评估
2. 撰写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及配套法律文书
3. 会见当事人梳理上诉/再审核心理由
4. 出庭参与二审/再审庭审辩护
5. 与二审/再审法院沟通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意见
第五部分 量刑与刑罚执行阶段法律服务
1. 全案量刑情节梳理与从轻/减轻/缓刑辩护意见提交
2. 协助办理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申请
3. 跟踪刑罚执行进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 协助办理涉案罚金、退赃、追缴等执行事宜
5. 针对刑罚执行中的问题提供法律解答与协助
第六部分 配套综合法律服务
1. 涉案法律文书起草、审核、整理与提交
2. 案件相关民事、行政责任衔接处理建议
3. 单位犯罪涉案主体合规整改指导与制度完善
4. 当事人及家属全程法律知识答疑与咨询
5. 案件办结后法律服务档案整理与移交
6. 同类案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出具
7. 后续相关法律问题免费咨询(约定期限内)刑事法律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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