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进口产品采购,需要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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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本国产品声明函应放置采购(招标)文件哪个位置?
本国产品声明函是供应商证明所供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享受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的核心文件。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及财政部相关规定,其在采购(招标)文件中需按政策落实类证明文件定位放置,严禁作为资格条件。
一,核心放置位置:响应(投标)文件格式模块
这是声明函最核心、最规范的放置位置,需纳入采购(招标)文件“响应(投标)文件格式” 章节,作为供应商需提交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证明文件之一。具体设置如下:
1、在“响应(投标)文件组成” 中明确:
响应(投标)文件应包含“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必须包含《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2、在“响应(投标)文件格式模板” 中单独设置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固定格式:
明确填写要求(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成本占比承诺等),供供应商直接套用填写。
3、多产品项目需额外增加“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承诺函” 格式:
要求供应商承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比例是否达到 80%。
二,配套放置位置:采购(招标)文件核心章节
为确保声明函要求清晰、评审有据,需在采购(招标)文件其他关键章节同步明确,形成完整闭环:
1、响应(投标)人须知:
在“政府采购政策” 条款中,明确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规则(本国产品报价给予 20% 价格扣除),并强调 “供应商需提交声明函方可享受优惠,未提交不影响响应(投标)资格,但不享受政策支持”。
2、采购需求:
明确采购标的是否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范围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货物类产品,不含房屋构筑物、文物等),并要求供应商对所供全部适用产品出具声明函。
3、评标办法与评审标准:
在“价格评审” 条款中,将 “提交有效声明函” 作为享受价格扣除的评审触发条件,而非资格审查条件;在 “符合性审查” 中,仅审查声明函完整性、准确性,不将其作为响应(投标)无效依据。
4、中标、成交公告要求:
明确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步公告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禁放置位置:资格条件模块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明确答复,本国产品声明函绝对不能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若将其放入“响应(投标)人资格要求”,要求 “未提交声明函不得参与响应(投标)”,属于违规设置门槛,违反国办发〔2025〕34 号文件精神,可能导致项目被投诉、废标。声明函的核心作用是享受政策优惠的先决条件,而非参与响应(投标)的准入门槛。
四,总结归纳
本国产品声明函应规范放置于采购(招标)文件“响应(投标)文件格式—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中,并在响应(投标)人须知、采购需求、评审(评标)办法等章节配套明确要求,既保障政策落地,又符合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

